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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A-A+2014年3月12日10:52新浪湖南评论

  新浪湖南讯 (财经主编 邱晓 通讯员 张彬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决定每年“3.15”期间在湖南省统一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开展以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主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自身的各项法定权利和义务,告知金融消费者维权的各种正当渠道和方式,引导金融消费者更加有序合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和谐的金融环境。活动口号是“畅通维权渠道,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次宣传教育活动的重点是2013年10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教育权”等六项权利。通过宣传活动,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进一步准确理解自身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告知金融消费者维权的各种正当渠道和方式,使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机构的投诉电话等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

   在今年3月15日前后,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将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学习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报道与金融消费者维权相关内容;在活动期间,安排专人有效受理和处理“3.15”期间金融消费者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通过短信平台、宣传册、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展板等多种方式在营业网点重点开展上述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宣传,并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宣传内容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金融服务。

4.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金融机构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金融消费者因使用金融机构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金融消费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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