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日记》原创专栏:以原创写实、独立评论的视角折射和解读湖南金融圈创新生态、讲述财富人物故事! 欢迎湖南金融圈、媒体圈朋友来稿来电、献计献策,分享湖南财经圈的那些事!投稿邮箱:qiuyufeng@hunanmail.sina.com.cn
文/财经主编 邱 晓
近日,湖南爆出一则“湘阴女子诈骗集资1146万元被判刑14年”的新闻。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非法集资又现,阴霾挥之不去,为什么非法集资总是无法打压下去而有更甚,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受骗群众“前赴后继”?
近年来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主要有两种犯罪手段:一是以高额利息或丰厚利润为诱饵,采取传销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二种手段是以生产、销售保健品、高科技产品为幌子,采取“以本养息,以息套本”或分成的方法发展下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湖南知名律师、民间金融专家严继光分析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频繁发生,一个直接原因是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投资知识欠缺,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求富心切的心理驱动下,一见到高利率的诱惑就盲目产生投机行为。而深层次的背景则与群众投资渠道窄有关。
一个简单的合同签订,短短时间内就能获得所谓高额回报,这成为吸引投资者的砝码。事实上不少民间集资行为也确实能带来利润,只是一旦资金链断裂,便会将非法集资的弊端扩大化,巨大的负面影响就暴露出来。
政府部门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难辞其咎,主要体现在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控制力不高。此外,受骗群众处于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不知道这个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遇到问题后也不知该到什么地方去咨询,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及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并且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群众。
发起湖南首个“关爱非法集资受害人公益计划”的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宁洁认为,非法集资之现象频繁出现,仍与监管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也有难言之隐,主要还是在责任划分方面。
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是一个老问题,涉及面非常广。目前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从中央到地方,对非法集资监管体系的大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各相关政府部门到底该分别承担那些职责,现在还没有明确。
根据相关法规,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银行业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则无权介入。而工商部门对企业非法集资行为监控是有难度的。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行为,比如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企业出现非法集资行为,如果没有群众举报,工商部门就很难调查,并且非法集资已属于犯罪,就需要公安机关来介入。
事实上,在当前形势下,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是比较可行的。但真正要做到及时、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恐怕需要各政府部门共同配合,特别是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网络。
2014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文件中就提到了责任管理的问题,但仅仅针对这些部门内部工作协调和已形成定性的非法集资调查和审理,在非法集资手段隐蔽的情况下,由于监管界限不明,相关部门不作为现象也时有发生,即便非法集资行为被定性,由于公安机关属于犯罪侦查机构,在介入非法集资案件时有一定的滞后性,此时骗局往往已经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
宁洁呼吁,避免非法集资犯罪的另一根本出路在于调整浮躁冲动、投机暴富的社会心态,引导人们走上理性投资之路。因此,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积极引导,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理性理财能力,防止陷入非法投机的泥潭。
“关爱非法集资受害人公益计划”的目的不仅是“关爱受害人”,还会开展一些列宣传教育活动,以帮助老百姓有效甄别非法集资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政府之间应该多多协作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一个不错的方法,是可以建立激励机制,比如政府建立一个奖励基金,对举报非法集资的行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