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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92.4%的人支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11-29 09:31:15

    据《北京日报》等媒体报道,有京版《廉政准则》之称的《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暂行规定》已于今年10月正式颁布施行。规定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应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住房、投资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有关事项。

    近年来,关于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北京市此举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爱调研网,对2908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80.5%的人对北京市的这一规定表示支持。受访者中,政府公务人员占11.9%。

     92.4%的人认为有必要在全国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员工张鑫(化名)力挺北京市此次廉政新规。“原先大多数规定只要求官员向纪检或者组织部门申报财产,北京这个规定要求官员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向党组织报告,这就意味着参加这些活动的一般党员也能知晓官员的财产状况,范围比以前扩大了。”

    一名爱调研网友认为,作为一种新突破,北京市的做法值得肯定,但也有些条文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申报的主体不能仅限于一把手,应该扩大到所有公务员;申报的场合不应该只限于党内的民主生活会,应该更加公开等。

    在民意中国网网友张同冰看来,官员财产申报是一项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制度,它不但有助于反腐倡廉,更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干部的监督,树立官员良好形象。

    调查中,92.4%的人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其中,64.9%的受访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公务人员受访者中,认为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比例(71.4%),要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受访者(64.1%)。

    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内容,排在首位的是“个人、家庭财产的变动情况”(73.4%),排在第二位的是“家庭财产”(65.0%),排在第三位的是“个人财产”(64.6%),接下来是“其他近亲属财产”(41.2%)。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教授龙太江指出,在抑制腐败方面,官员财产申报被证明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现在社会各界对于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的诉求非常强烈,国家需要尽快推动这一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回应公众的诉求。

     70.5%的人认为官员财产最该向公众报告

    据了解,早在1987年,就有人提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想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之后,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新疆阿勒泰、江西黎川等地也进行了官员财产申报的实践。然而时至今日,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仍未出台。

     2010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见面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官员财产申报能否上升为法律正在研究过程中。

    经过近20年的酝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为何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经过梳理可以发现,当前反对尽快立法的观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金融实名制等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可能成为空中楼阁,所以应该先建立配套制度;第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可能侵犯官员的隐私权。

    对于第一种理由,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曾指出,配套制度只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久拖不决的一种借口。他认为,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初期,财产申报的主要作用是“录以备考”。也就是说,在初期,出现瞒报、走过场等情况都没有关系,只需严格要求申报人对自己的申报负责,并辅之以公开和舆论监督两种手段,鼓励公众举报、揭发即可。这样一来,一些瞒报、走过场的问题很快就会解决。而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则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

    “也不存在财产申报侵害官员隐私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告诉记者,公务人员的隐私权受到限制是世界惯例。在许多国家,财产申报是官员因其公职带来的法定义务,不但不会侵犯隐私权,反而应该主动、真实、及时地申报、公开。

    调查中,92.3%的人支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

    王敬波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关键在于能否打破官员的整体利益。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仅仅停留在党内监督或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远远不够,必须要引入公众力量,进行强有力的社会监督。

    孙立平也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不取决于技术性过程,而是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博弈,取决于社会对既得利益的阻止能力。反腐败必须诉诸于社会,如果没有来自社会力量对权力的监督,反腐目标很难实现。

    官员财产最应该向谁申报?调查中,70.5%的受访者首选“公众”,其次是“纪检、组织部门”(63.9%)、“党组织”(26.7%)、“上级领导”(22.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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