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对我省评定的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

  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烈士遗属的关心和爱护,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崇尚英雄、关爱英烈、抚慰英灵,在全社会弘扬英烈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我省评定的烈士遗属在享受国家政策性抚恤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特别慰问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慰问金的名称

  慰问金的名称统称为“一次性特别慰问金”。

  二、一次性特别慰问金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发放对象: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后牺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不含已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已享受警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警察因公牺牲 特别补助金的军人和警察),且烈士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烈士遗属(指烈士配偶以及烈士直系亲属)。上述烈士遗属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后,享受我省规 定的一次性特别慰问金(本文下发前已享受省一次性特别慰问金的烈士遗属不再享受)。

  发放标准:一次性慰问金标准为10万元。

  三、经费渠道与具体发放部门

  一次性特别慰问金由省财政安排,烈士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原文件《关于对我省追认的烈士遗属增发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优发〔20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