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在原衡阳市国土资源局珠晖分局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二万五千元。4月2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市国土资源局珠晖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阳某50000元、李某25000元、王某30000元、阳某30000元、陈某20000元、罗某10000元、蒋某40000元、黄某45000元,共计2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衡阳市国土资源局珠晖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在处罚、审批、上报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上述人员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依法应认定为受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衡阳4月5日讯 记者刘双 通讯员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