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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银行卡在手存款被盗取 长沙储户状告银行

A-A+2014年5月25日08:20红网评论

  红网长沙5月24日讯(记者 吴庠)银行卡在自己手中,身份证也没有丢失,卡内的1万多元存款却在凌晨时分,被人跨省跨行分4次在ATM机上取走。长沙储户肖小姐认为银行未尽到保障其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对被盗取的存款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长沙某银行马坡岭支行告上法庭。

  5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结果。

  储户:银行未尽保障存款安全义务

  原告肖小姐诉状称,2011年,她在被告长沙某银行马坡岭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卡号为6217002920000367236。2014年2月6日凌晨1时左右,她在怀化市收到银行发来5条短信,显示原告银行卡内的13000元,分5次被他人在江西省宜昌市某银行ATM机取走。而此时,原告的储蓄卡和身份证均在自己手中。

  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拨打了被告客服电话9553挂失,并拨打了110报警。根据警方调阅的ATM机取款监控录像显示,取款人为一名男子,盗取存款所持一张白条款,非该行的储蓄卡,以上证据可充分证明存款被盗取系储蓄卡系遭人非法复制所致。

  原告认为,根据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被告负有按原告指示取款,保管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现原告存款遭他人盗取,系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结果,故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银行: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存取款义务

  而被告长沙某银行马坡岭支行代理人答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开设活期存款账户,并预留了交易密码,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据储蓄合同,被告应依据该账户对应的活期存款储蓄卡与原告预留的交易密码,为原告办理支取存款义务。

  原告账户的交易记录显示:2014年2月6日凌晨,该储蓄卡使用交易密码在ATM自助交易终端上以转帐的方式分五次支取人民币共计13000元整,并收取转帐交易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40元。“储蓄卡、交易密码是银行自助设备识别客户的标识,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已向原告正确兑付,无违约行为,未造成原告任何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损失请求。”

  被告方认为,被告已依据双方缔结的储蓄存款合同约定正确兑付,履行了合同约定相关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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