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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局:最高法支持王海“知假买假”(图)

A-A+2014年3月13日07:02红网评论

(湖南省工商局副巡视员伍作法:“王海现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王海打假!知假买假!到底是依法索赔?还是敲诈勒索?

  王海与王海打假行为,到底是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空子,还是促进了《消法》的普及与推广?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湖南省工商局副巡视员伍作法接受红网记者专访时表示,王海现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伍作法高度评价了红网在消费维权方面开展的工作。他说,特别是红网开设的消费投诉的渠道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红网是我们广大消费者非常喜爱的媒体”。

  “王海现象”促进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

  伍作法曾经担任过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也曾邀请王海同台一起做过电视访谈节目,对于王海、王海现象非常熟悉。

  他介绍说,《消法》是1993年10月31号颁布的,1994年1月1日实行。而王海是首先实施《消法》的尝试者,1995年王海买了几副眼镜,然后分别到质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和法院诉讼,要求赔偿。第一次买的两副眼镜按照“1+1”的标准进行了赔偿,第二次买的眼镜就不赔偿了。因此就产生了王海知假买假这个现象,简称王海现象。《中国消费者报》曾以“聪明的消费者还是刁民”为题进行了报道。王海现象便在神州大地广为人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消法》经过20年的实施,于去年进行了修改。新《消法》正式颁布,正好经过了20年,王海现象是伴随着消费者运动发展而发展,伴随着消费者对消法的理解贯彻落实当中而不断前进的,因此“消费维权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消费意识得到了觉醒,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可以说是与王海现象与王海所做的贡献是分不开的”。

  在肯定“王海现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起了一定的作用”的同时,他表示凡事都要一分为二看问题,“王海”们作为打假人进行专门打假,如果掌握的不好,仅仅是为了自己谋取利益,然后以欺诈的手段对商家进行勒索,就会破坏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道德,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讲,王海的打假要规范、要完善。

  他介绍说,一个方面,要支持广大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像王海这样的打假人物,到商场里去买了假冒商品,在索赔的同时也向职能部门举报,让商场把假冒伪劣予以销毁或者撤柜,免得再坑害消费者,这个正常的途径,工商部门和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这是一个良性的正常的渠道”。

  另一方面,要规范“王海”们只顾自己利益唯利是图的做法。比如讲,买了假冒商品,自己进行索赔,得到了经济利益后,然而,对假冒商品就不管了,仍然让它销售,也不向工商等部门举报,这必然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这是坚决不允许的,这就是要规范的地方。

  打击假冒伪劣需要“土八路”王海

  “打击假冒伪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伍作法把职能部门和王海形象地比喻为“正规军”与“游击队”、“土八路”。

  他介绍说,“全社会”就包括了“正规军”、“游击队”和“土八路”,因此要全力以赴各方面一起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影响了国家的形象、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人人诛之。但是如今假冒伪劣日益增多,单靠哪一方面都是不够的,工商、质监等部门是打假的主力军,这个主力军要发挥它的正当的作用和主导作用,但是打假的主力军还应该有“游击队”和“土八路”来补充。“王海这样的打假人物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群众的维权意识,对‘正规军’的打假活动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王海现象,从最初的索赔,也就是根据《消法》一倍的赔偿,到发展到现在规模的打假公司,原来是单个的现在是团体的;原来是范围比较小的到现在范围比较广的,特别是原来只有几个人,以王海为代表的个别人员,到现在打假的人越来越多,“我了解我们湖南打假的情况,保守的估计有近百人,那全国像王海这样的人物就更多了,现在有些还成立了打假公司,它的名字不一定叫打假公司,什么商务咨询公司之类的,但是主体还是打假维权这方面”。

  “我们需要‘正规军’,也需要‘游击队’,需要‘土八路’”,伍作法再次强调表示。

  最高法支持王海“知假买假”

  不可否认的是,王海知假买假的这种现象,20年来一直是法学界和消费维权界广泛争议的问题。

  伍作法介绍,因为知假买假一直在争论,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样的一个官司可能会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两种不同的判决。

  然而在去年的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就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有质量问题,向销售者进行消费纠纷索赔的时候,经营者不能拿消费者知道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进行抗辩。通俗的讲就是,司法系统已经对消费者知假买假给予了支持。”伍作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将于今年3月15日实施。

  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新消法的实施,这都向外界透露一种信号,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武器越来越有威力了,对经营者起到警示的作用。

  “知假买假,以前感觉有点名不正言不顺,现在好了,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予以支持,这就是真正的把消费者当上帝看,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消费者更有尊严,消费者权益更能有效保护。”伍作法欣慰地表示。

  新《消法》去年修改完毕,也将于今年3·15正式实施。“我相信《新消法》的实施,必将为中国的消费者运动深入开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中国消费者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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