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1907-1999),原名虞上聪,1907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县一个瑶族贫苦农民家庭,1925年参加革命,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跟随毛泽东上井冈山,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历任山东和东北地区党政军要职。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任中共浙江省委第一书记。1975年至1983年连任第五、六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99年12月24日,江华在杭州病逝,享年93岁。这位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艰苦奋斗一生,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尤其是他将最后的岁月献给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在十年浩劫之后我国司法制度艰难恢复、稳步发展的进程中,写下了光辉的历史篇章,深为人们追思和怀念。

  拨乱反正 正本清源

  1975年1月,正值“文化大革命”后期,“四人帮”仍在政治舞台上横行肆虐,在林彪、“四人帮”砸烂公检法以后,人民法院组织陷入瘫痪状态,审判工作已被迫停顿多年,法律制度被破坏殆尽,司法干部思想混乱。在这政局动荡、百废待兴的非常时刻,毛泽东主席委托李先念、华国峰、纪登奎找江华谈话,要他到最高人民法院当院长,掌握好政策。经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在“文化大革命”中深受迫害的年近70高龄的江华,临危受命,肩负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的重托,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上任伊始,江华即以超人的勇气和魄力,顶着“四人帮”的强大压力,旗帜鲜明地批判“砸烂公检法”这个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和司法制度的反动口号。他严肃指出:“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可是这么长时间没有进行正常工作,这是很不正常的。作为专政工具,人民法院应该加强,不能削弱。‘砸烂公检法’、取消人民法院,是错误的。”他的这番话,义正词严,掷地有声,给了林彪、“四人帮”破坏专政机关、搞垮人民法院的罪恶行径一个迎头痛击,也从思想理论上对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粉碎“四人帮”后,江华积极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揭批林彪、“四人帮”“砸烂公检法”的罪行。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鼓吹并且实行“砸烂公检法”是不要“公检法”、不要人民法院吗?绝对不是的。他们就是要改变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根本性质,把专政的矛头指向人民内部和中国共产党党内,变成他们进行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所需要的封建法西斯专政的工具。

  1978年4月,在江华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会议批判了林彪、“四人帮”搞三个否定(即否定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在司法战线占统治地位、否定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否定司法干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搞垮人民法院的反革命罪行。在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等8个根本原则问题上,澄清了被林彪、“四人帮”搞乱的司法工作的路线是非,阐明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正确路线,确定了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务。这次会议是人民法院清除林彪、“四人帮”流毒影响、拨乱反正的一次重要会议。在会议精神的指导下,人民法院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拨开云雾见青天

  “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四人帮”肆意破坏国家法制,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其中有许多是判了刑、用法律判决的形式处理的。真可谓“十年浩劫,冤狱遍于国中”。“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心思定,人心思治,国家和人民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需要一个依法治理的社会秩序。因此,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已迫在眉睫。

  江华主持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即把“抓紧复查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而被判刑的冤错案件”规定为当时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要按照“冤案必须彻底平反,错案要予以纠正;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的原则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冤错案件。然而十年浩劫的雪压冰封,政治上的严寒仍然沉重地压在人们的心头。许多法院干部在复查工作中依然心有余悸、疑虑重重,特别是对那些既反对林彪、“四人帮”又有“攻击”党和领袖言论的案件(此类案件占大多数),担心改判纠正以后会被批判为“反党”、“砍旗”,对之视为“禁区”,因此小心翼翼,徘徊观望,以致复查工作停滞不前。江华敏锐地察觉到:如果不解放法院干部的思想束缚,他们就没有勇气冲破林彪、“四人帮”设下的“禁区”,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也就无法顺利进行。

  为此,江华深入各地人民法院,一方面教育干部,一方面调查研究,树立打破“禁区”的典型案例。他反复强调:对冤案不平反、错案不纠正,就是容忍继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就是维护林彪、“四人帮”造成的恶果,这是绝不允许的。

  1978年7月,江华到黑龙江省视察法院工作。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反映了一件争议很大的申诉案——刘殿清反革命案。刘殿清原是牡丹江市郊区革命委员会科技科负责人,他于1969年1月至5月先后向毛泽东主席和省委负责人写了5封匿名信。信中对林彪、“四人帮”祸国殃民、破坏法制、践踏民主、破坏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表示极端愤慨,对每天早晚向领袖祝愿万寿无疆等个人崇拜、迷信领袖的狂热活动表示十分反感,还夹杂激烈“攻击”和“谩骂”党和领袖的言词(实际是由于对当时的混乱情况十分不满而提出的批评)。1972年12月,牡丹江市人民法院以“恶毒攻击”①的反革命罪名判处刘殿清有期徒刑15年。江华阅卷后明确表示:刘殿清的信主流是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原判按反革命定罪判刑应予平反,他对党和领袖的“攻击”言论是错误的,应当教育。后来,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刘殿清案改判无罪。江华的意见抓住了案件的主流和本质,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划清了犯罪与犯错误的界限,为冲破“恶毒攻击”罪的“禁区”开了一个好头。

  197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以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为主要议题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上重点推出了9个案例,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尤其是刘殿清案,好似一块巨石投入水中,激起了轩然大波。许多与会人员说:“像刘殿清这样的人都不是反革命,就没有反革命了。”还有人问:“有的案子是经中央或省委领导批准的,要不要平反?”针对会议中反映出来的种种错误认识,江华于11月2日针对解放思想、破除迷信的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复查工作现在有了“禁区”,冲破“禁区”,不但要有唯物主义的精神,还要有革命的胆略。对每个案件要作具体分析,要看它的主流和本质是什么,要看有没有反革命目的和动机。只要主流和本质是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就要平反纠正。即使有“攻击”党和领袖的言论,如果没有反革命目的和动机,就不能按反革命定罪,这只是个教育问题。他还进一步指出,有些“禁区”是我们自己划的,“自己树个菩萨自己拜”。他说:“我们不能迷信哪一个人,不能搞个人迷信,不管是外国的、中国的,都不能迷信……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不要以为某个领导人说了或批了的,错了也不能改。那样,我们的思想就不能进步,我们的事业就停滞不前了。”江华这番鲜明犀利、高屋建瓴的讲话,在当时真可谓振聋发聩,从根本上消除了法院干部思想上的禁锢,破除了迷信。会议最后作出了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全部刑事案件,从中纠正冤假错案的决策。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执行中央的有关政策。经过3年多的努力,至1981年底,共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120余万件刑事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近28万余件,其他刑事案件92万余件),从中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30.1万余件,涉及当事人32.6万余人。

  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对于医治十年浩劫给人民造成的巨大创伤,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它也是人民法院拨乱反正、肃清极“左”流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法院初步走上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正确轨道。江华以其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和大无畏的革命胆识,主持带领广大法院干部建立的这个历史功勋,将永远载入人民法院的史册。

  正义的审判

  1981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庄严肃穆的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的特别法庭上,全场鸦雀无声,所有的人都屏住了呼吸,无数双眼睛凝望着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庭长江华,静候那历史性的宣判时刻到来。按照预定计划,由江华庭长和伍修权副庭长轮流宣读判决书。只见江华深吸了一口气,微微端正了一下身体,然后开始宣读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判决书。顿时,审判大厅响彻江华那铿锵有力的声音,字字句句,如千钧重槌般敲打在10名主犯的心头。当宣读完毕,江华说:“把罪犯押下去,交付执行。现在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闭庭。”此时,旁听席上的人们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和喜悦,热烈地鼓起掌来,多少百感交集的泪水在这正义得到伸张的一刻夺眶而出……这一幕永远地刻进了历史。

  1966年至1976年,中国爆发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以林彪和江青为首的两个反革命集团,制造了建国以来空前的大动乱,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和地位,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阴谋颠覆政府和破坏军队,镇压迫害了广大干部和群众,致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秩序受到特别严重的危害,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也都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各族人民因此遭受了深重的灾难。“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饱受摧残和苦难的人民都翘首企盼着早日把这些祸国殃民的罪魁祸首送上国家审判台,为民除害,伸张正义。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并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1980年11月20日,特别法庭在江华的直接领导下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始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判。

  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审理这起案件的难度很大。身为特别法庭庭长的江华意识到其中关键在于要使审判人员树立和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即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司法理念。1980年11月8日,在特别法庭第二次全体审判员会议上,江华说:“我们是人民审判员,要善于和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审判员在全部审判活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要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办事,决不能离格。”11月25日,在特别法庭召开的第三次全体审判人员会议上,江华指出:“首先,对10名被告人、对这个集团,要有个认识,这是建国以来没有过的重大的国事犯。这些人过去的地位高,他们利用合法地位和权力进行两面派活动,本案的复杂性就在这里。第二,我们要坚持只审起诉书上列举的罪行,不审他们工作中的错误。在这方面,不要受别的干扰。法庭调查是调查犯罪事实的有无,辩论是辩论罪行的性质和轻重,到合议时才能定罪量刑。我主张法庭调查和辩论要分开,先调查,后辩论。第三,在调查中,集团的罪行当然可以同每个被告人的罪行挂上,但是每个人的罪行是什么,要有明确的内容。我们讲内容,不要加帽子‘你是反革命’,是不是反革命由内容决定。审判员不要先下断语,不要讲定性的话。我们审判人员要注意,不要那么厉害,态度要平和。我们法庭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别人说我们不够厉害,不要管他。如果别人要打被告人,我们还要制止。”

  在审判过程中,特别法庭非常重视证据的调查核实,凡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有充分而确凿的证据。对起诉书指控的某些罪行,由于证据不足,就予以否定。如起诉书指控姚文元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经过认真审查核实证据,证明他没有参与这一罪行,法庭即否定了这一指控。张春桥在法庭调查中,面对审判员的讯问和法庭出示的大量确凿的证据,始终沉默不语,法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仍然认定了他的犯罪事实。证据充分而确凿是这次审判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江青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多次提出了不属于犯罪的其他问题,均被法庭驳回。

  特别法庭依法切实保证了被告人的权利,并不因为10名被告人的罪恶滔天、万人痛恨而剥夺他们的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特别法庭一决定受理该案即告知10名被告人,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根据被告人的要求,特别法庭为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指派了律师。在庭审中,律师们恪守职责,为各被告人作了辩护发言。各被告人也为自己作了充分辩护。江青和黄永胜表示不要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两人在法庭上分别作了近两个小时和三个小时的辩护和最后陈述。张春桥虽然一直闭口不言,特别法庭仍一再向他宣布依法享有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江华说:“对于法庭来说,只有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发言、被害人的陈述、辩护人的辩护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才能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从而有利于进行评议和最后作出公正的判决。”

  特别法庭先后经过了44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最后进入评议阶段。对10名被告人如何处刑,备受各方关注,意见纷纭,上上下下,对江青、张春桥的“杀”声不少。在评议中,有一位审判员的亲人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致死,她痛陈江青等人犯下的严重罪行和自己家庭的悲惨遭遇,主张对江青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作为特别法庭的庭长,江华并没有被个人的感情所左右。他沉吟片刻,低沉地说:“我的亲人也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致死的。我们特别法庭的审判员,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还是要认真执行法律,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江华的夫人吴仲廉,是和江华一起经历了井冈山斗争和万里长征的革命伴侣。她曾是一名优秀的红军女战士,在新中国建立后还担任过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同时,她也是一位养育了4个孩子的坚强、慈爱的母亲。在几十年的革命风雨中,他们夫妻情深意笃、休戚相关。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她却惨遭迫害致死,江华当时也遭关押,竟连她的最后一面都不能见到。爱妻的惨死给江华留下的痛苦和思念是刻骨铭心的,直至晚年他都还常常被噩梦惊醒,泪流满面。但是,即便有着这样痛彻心扉的悲伤和仇恨,江华却能在审判“罪魁祸首”的时候,以国家利益为重,始终保持着理性,坚定地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办案原则,这实非常人所能及,尤其值得我们敬佩。

  1981年1月22日,江华庭长主持下的特别法庭评议认为,10名被告人的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惩;同时,综合考虑了“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背景和坚持少杀政策对未来几十年的历史影响,依法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正如中共中央所给予的评价:“这次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划清了刑事犯罪与政治错误的界限,是维护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一次实践,取得了丰富经验,是依法办案的一个范例。”今天看来,这次判决和1983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青、张春桥改判无期徒刑的裁定都是正确的,它切实做到了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利益,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江华曾说:“也许过几十年,更能看清楚这样判刑的正确性及其历史意义。”应当说,现在已经“更能看清楚”了。

  身体力行 践行“两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针的指导下,国家加大了立法的力度,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可依的新阶段。

  为切实贯彻执行“两法”,1979年7月13日至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会上,江华强调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力武器,今后审判刑事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再不应该进行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了。他还重点谈到几个具体问题:1。继续肃清林彪、“四人帮”推行的极左路线在人民法院的流毒和影响,继续端正思想路线,克服派性,增强团结。这是保证执行“两法”的基本条件。2。审判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不能离开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自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得离开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自定量刑标准。3。法律规定的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坚决反对逼供信和指供诱供等非法审讯方法。对民事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必须给予保护。4。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院参与侦查和预审及法院不经审理就出判决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的,应当纠正。5。侮辱人格、侵犯人权的巡回批斗、游街示众等错误做法必须废止。为了紧跟“形势”,配合“中心”,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审判案件的错误做法,必须纠正。6。人民法院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又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江华的讲话,为广大法院干部正确执行“两法”指明了方向,增强了信心。但是,由于多年来搞运动的“左”的影响仍然存在,“两法”刚刚开始实施就出现了波折。1979年7月以后,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不少地方尤其是大、中城市,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等犯罪活动更是猖獗。社会正常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恐慌不安,强烈呼吁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作出了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决策。但有的地方为了从快,案发后不到3天就对罪犯执行了死刑;有的为了从重,竟然改变犯罪性质,把伤害致死改成故意杀人,甚至有的“挖库存”,把已判处死缓服刑的罪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违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这种状况,198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召开了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江华在会上强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重从快,也要依法。他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从快审结案件。不是离开法律的规定,越重越好、越快越好。他还强调指出:人民法院办案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为了“形势需要”而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不能借口“形势需要”而任意改变案件的性质和罪名。他说:“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两个重要法律,能否贯彻执行,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问题,关系到取信于民的大问题。”

  1980年至1983年,江华在离任之前始终为贯彻实施“两法”多方奔走。他多次到中南、华东、东北、西南等地检查、了解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法”的情况。只要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他都严肃地提出批评教育。当时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了一起一名差5天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杀人的案件,根据刑法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这名少年犯不应判处死刑。但由于这名少年犯杀人手段残忍,情节严重,激起了民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只差5天,判他死刑,以平民愤。江华坚决表示反对,他说:“差1天也不能杀。差5天可以例外,那么差6天、7天、10天怎么办?执法不能含糊,不能搞这样的灵活性……你们如果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杀了,刑法这一条就被破坏了,也就不算数了,这样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我们不能这样对待国家法律……刑法刚刚实施就不照办,谁还相信我们会依法办事?我们国家的法律如何取信于民呢?”

  1982年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动物园地区汽车队女司机姚锦云,因为连日与他人怄气,心情极度恶劣,一时冲动之下,失去理智,开着一辆汽车疯狂冲进天安门广场,向正在行走的人群径直撞去,当场撞死4人、重伤8人、轻伤12人。这起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引起了中央一位领导人的高度重视,经过北京市市委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在春节前对姚锦云执行死刑。当时离春节只有6天,案件还未起诉到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应当将起诉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还有10天的上诉期,最后还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按照法律的这些规定,这起案件在春节前法院不可能审结,更不可能对她执行死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派人到最高人民法院转达了这位领导人的意见,请示对这起案件可否不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当时分管北京地区的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和主管副院长对此提了三点意见向江华作了汇报:1。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2。法律没有特别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执法机关,无权修改法律;3。如果要改变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江华审阅后即同意按这三点意见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说,这里只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没有什么特别程序。随后,北京市一位领导人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陪同,专程到江华家中重提此事,但江华仍然坚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审理此案。最终,这起案件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判。

  江华还十分重视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他指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和服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把独立审判与党委领导对立起来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了国家职能的分工,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国家是党领导的,法律是党领导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人民法院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它的职责是通过审判活动实施法律。所以,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本身就体现了服从党的领导。他还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现在有的地方规定,由县政府和专署管法院,而且还是副县长、副专员主管,这是违反宪法的。周总理就说过:“我这个总理是不能管法院、检察院的。”同时,江华还谆谆叮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凡属方针、政策问题必须请示党委,对党委负责同志在审判业务方面的符合法律的公正的意见要听;在审判工作中遇到困难,如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或遇到来自某些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审判工作的干扰,要如实报告党委,请求给以解决。

  江华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实际上是拨乱反正的延续。如果说“文革”结束后的拨乱反正是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左路线之乱,那么依法独立审判,则是拨长期以来政法工作中左的指导思想的错误之乱,它遇到的阻力和压力要远胜于前者。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影响,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在和将来也都是无可估量的。

  8年的司法实践,使得江华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有了深刻的认识。他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来说,中心问题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我们走过来的道路是不平坦的,是有阻力有斗争的。我们还要继续坚定走下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改变人们长期以来法制观念淡薄、轻视法制的习惯势力是不容易的。因此,我们既要有耐心,也要有信心。性子急了不行,没有信心也不行。”所以,江华在临卸任时的一次讲话中,以“坚定信念、实事求是、依法办事”12个字作为他8年法院工作的总结。

  他一身正气,刚正不阿,不惟上,只惟实,不惟权,只惟法,表现了国家首席大法官的高尚品格,树立了力行法治的实践家的崇高形象,为人民法院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他的历史功勋和“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司法理念将永远铭记在广大法官的心中。

  [来源:东方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