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乡检察

原标题:宁乡县检察院 依法对黎某彬、张某宁、刘某批准逮捕

2016年11月9日,宁乡县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黎某彬、张某宁、刘某三人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黎某彬、张某宁、刘某于2016年8月31日晚在宁乡县美事酒吧消费时,打碎酒吧内一块大理石,与酒吧工作人员引发纠纷并打架。事后协商未果,三人因而产生对酒吧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想法,想抓住下班落单的酒吧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来泄愤。

2016年10月2日,三犯罪嫌疑人在宁乡县老粮仓镇刘某家中拿出钢管放在湘KQ63**(套牌)的车尾箱内。10月3日凌晨,三犯罪嫌疑人在宁乡县吃完宵夜后便驾驶湘KQ63**红色桑塔纳到美事酒吧门口蹲守。蹲守过程中看到酒吧下班的工作人员姜某华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姜某谦出来,便尾随二被害人至再就业商城。待二被害人在巷子内停车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巷子口望风,犯罪嫌疑人黎某彬、张某宁各持一根钢管下车将巷子两端堵住。张某宁问姜某华和姜某谦是不是美事酒吧工作人员,随后黎某彬、张某宁手持铁管对姜某华和姜某谦进行殴打。打完后黎某彬和张某宁上了刘某驾驶的湘KQ63**轿车逃离现场。

2016年10月3日上午10时左右,被害人姜某华在其租住的再就业商城内房间死亡;被害人姜某谦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宁乡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