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3月22日,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等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意见后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复查、复核工作职责。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复查、复核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接待时间、地点,申请复查、复核的条件和查询进展、结果的方式。
《办法》明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申请复查的权利和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名确认,对论证意见负责。
同时,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举行听证。听证程序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办法》还规定,信访人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潇湘晨报 记者梁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