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员工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是每个单位的人事部门都一定履行的职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年龄问题或者其他一些情况,有些员工会用别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入职登记,而用人单位在审核这些证明材料时由于不严谨而没有发现,当这些员工发生工伤时,赔偿就会产生纠纷。
【案情1】
一名女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上班,入职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该女子系冒名入职,公司便按其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参加社会保险。上班仅七天,该名女子在下班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后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但因冒名参加社保,死者家属得不到社保赔偿,便要求该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等款项,被公司拒绝后起诉。
【案情2】
4年前,16岁的张某来到北京,想找份工作。由于未成年,找工作困难,于是他借用了朋友的身份证应聘务工,最终张某用朋友的身份证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两年后,他年满18周岁,但没有将朋友的身份证调换成自己的身份证。去年10月,他在工作时受伤,经诊断为腿部骨折。老板李某带他进行了简单的治疗后,便不再问津。张某无奈,将李某告上法庭。但李某接到传票后称,他公司里没有张某这个人。
律合人力资源劳动法专辑律师认为:根据用人关系,可以确定该女子与公司、张某与李某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因两人都是冒名入职,具有主观故意,应负主要责任,公司因对员工冒名入职审查不严,也应负次要责任,因此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负赔偿责任。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与此类似的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免费咨询电话:400-0115-700。(刘芳语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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