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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安:打防经济犯罪 共建美好生活

来源:新浪湖南 2012-05-15 12:55:28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为大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防范经济犯罪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揭露经济犯罪手法,提高人民群众识假防骗能力,激发社会公众参与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受理、发现一批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挤压犯罪空间,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在“ 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长沙市公安局组织全市经侦民警在人流密集的商场、车站、广场等场所摆设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接受人民群众法律咨询,受理案件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市民防范经济犯罪意识进一步增强,自觉抵制经济犯罪能力进一步提升。

    一、长沙公安经侦部门在“破案会战”中成绩斐然


    2012年“破案会战”以来,长沙公安经侦部门在公安部经侦局、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悉心指导下,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破案会战”办公室的作用,组织、协调全市经侦各部门、各警种在注重寻找经济犯罪行业领域规律,整体联动、梯次搭配,实现“以点促面、以线牵面、以块成面”的“点、线、块、面”四层打击,发挥了全市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最大合力,在打击多发性、涉众型、大要经济犯罪案件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止五月初,全市经侦部门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51起,破案323起,刑事拘留246人,逮捕105人,移送起诉134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10.08亿元,各项指标均超去年同期4倍以上,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有效提升了公安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增强了人民群众满意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破案会战”当中,全市经侦部门将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之一,革新理念,注重总结,破获了一批重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会战至今,全市共立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30起,破案11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7人,暂扣和追缴违法所得近2000万元,成功发动 “3.06”广告行业特大商业贿赂案全国集群战役,很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我市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被公安部誉为“长沙经验”全国推广,经侦支队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被评为2011年全省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一等奖。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先后8次到经侦支队交流学习“打贿”工作经验,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先后8次对我市“破案会战”工作作出专题批示予以肯定。

    “破案会战”当中,全市经侦部门以查办大要案件为突破口,先后办理了公安部、省厅督办案件11起,办理各级领导批示案件15起,成功破获了部督“1.01”特大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部督“1.08”电信领域特大商业贿赂案、部督“3.06”特大广告行业商业贿赂案等大要案件,并与省、市纪委一起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全市经侦部门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为中心,充分发挥经侦工作专业优势,成功破获涉众涉稳型经济犯罪8起,排除化解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维稳案事件6起,得到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全市经侦部门加强警务合作,强化追逃工作,共抓获经济犯罪网上逃犯28人,有力地震慑了经济违法犯罪。

    二、长沙警方提醒市民注意防范多发性经济犯罪

    1、防范假币犯罪


    目前我国尚未发现无法识别的所谓“高仿真”假币,不法分子用假币坑害群众,主要是利用群众的粗心大意,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并了解一些假币违法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是十分必要的。从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案件情况看,不法分子主要通过“找零”、购物、“调包”、 购买高档商品并“调包”、 “色诱调包”、 “丢包”诈骗、“花边假币”诈骗等手段,利用假币牟利。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方式,如在婚丧嫁娶时用假币付“红包”,用假币偿还欠款等等。

    2、防范银行卡犯罪

    一是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明、工作证件及其复印件等;二是在消费结账时,要留意银行卡的去向,切忌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到自己视线以外的地方刷卡,谨防被盗取银行卡信息;三是在ATM机取款时,要注意观察现场环境,特别是取款机插卡口是否存在异常;四是在ATM、POS机等设备上输入密码时,要使用手或其他物品进行遮掩;五是不要滥用网上银行,或登陆不良网站,谨防被木马网页和程序盗取信息;六是洽谈生意时遇到对方要求办理、查验银行卡时,要十分警惕,做到卡不离手;七是使用网上银行时,要认真核对网站地址,避免登陆木马网页,泄露网银信息;八是不参与非法套现、洗钱等活动,谨防被不法分子窃取信息、伪造银行卡。

    3、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一是摈弃“一夜暴富”心理。切勿相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的证券交易,特别是各类境外股权投资和理财产品,谨防上当受骗;二是加强对证券类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辨识能力;三是仔细甄别网站真伪,必要时可咨询证监部门或登陆其网站进行查询。尤其不要向不法分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汇款;四是发现擅自发行股票、非法销售股票或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尽快向证监部门举报或到公安机关报案。

    4、防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当前,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蒙蔽广大群众。有的采取“傍名牌”手法,改变知名商标的文字偏旁、个别字母、图案细节;有的利用回收的真品包装材料装入假货、低档货;有的名烟、名酒、名表店以及知名商品专卖店将假货混杂在真品中销售;有的以网上代购、外贸尾单等名义推销假商品;有的注册400免费查询电话、防伪号码,或者大肆发布虚假广告,蒙蔽消费者。为有效防范假冒伪劣犯罪的侵害,公安机关提醒公众,注意以下防范措施,提高辨假识假能力,谨防上当受骗:一是注意辨假。要认清商标及相关注册信息,并且注意商品外包装,印刷是否清晰,色调是否纯正,批准文号是否规范。对存疑商品,可以登陆相关政府网站、企业门户网站查询;二是不贪便宜。要从正规渠道、规范门店购买商品,不要贪图小店、游商的所报低价,对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格外提高警惕。并且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三是勇于维权。在购买商品时应索票、索证,留下消费凭据,发现可疑商品后,可将相关的物证,如发票、收据、商品内外包装、他人见证等,送相关政府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鉴定鉴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犯罪线索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5、防范传销犯罪

    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6、防范加盟类合同诈骗犯罪

    加盟类合同诈骗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一是成立公司:不法分子事先踩点,在城市繁华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开办公司的场所,然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通过中介代办进行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直接购买空壳公司。二是投放广告:通过电视、广告公司等途径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只需要1万至5万元就可让加盟群众“在家当老板”,每年的利润可达“数十万元”。 委托加工回收的产品种类繁多,如节油器、圆珠笔、打火机、戒烟灵、节能灯、净水器、电热水龙头、气血循环机、空气净化器、手机充电器、生物蛋白酶、手工十字绣、燃油添加剂、节气燃气灶和汽车夜行宝等。三是签订合同:诱骗群众签订加工回收产品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以定金、设备款、培训费、加盟费等名义骗取受害人钱财。四是拒收成品:加盟者将加工好的产品交回公司时,公司技术部人员往往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为由少收甚至拒收产品。

    7、防范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规定,以下活动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保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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