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否认造假
既然原弘产公司拿到各个真证,都只是“时间问题”,为何还要冒险造假?
有业主提醒记者,这些假证的“设定”诞生日,都不超过2010年1月,而原弘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显示,该年3月31日,就是开发商的交房“大限”。
“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办好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开发商交房的先决条件,否则业主有权不收房。”晶都公馆一名陈姓业主向记者表示,“如果不在这个日期前拿到备案证,开发商就要付很大一笔违约滞纳金。”
双方购房合同显示,延迟交房每天的违约滞纳金,是购房款的万分之一。经记者粗略计算,住宅和商铺业主的滞纳金加起来,每天“流失”近5万元。而把交房日期“至少提前半年”的各个假公文,保守估计,能为开发商节省近500万元。
此外,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负责侦办此案的何宇峰,11月29日向市人大汇报时还分析,由于房屋的5年工程保质期是从备案证办理日期算起,开发商千方百计把备案证日期“提前”,不排除借机缩短“保质期”的动机。
在晶都公馆,记者发现,楼盘在抗震级别、渗水等方面的质量隐患,已令业主忧心。今年8月,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还专门发函,敦促开发商解决楼盘“严重渗水”的问题。
在业主的一再举报下,今年8月,公安机关对原弘产公司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立案侦查,但开发商方面并不承认造假。
在原弘产公司的官网上,该公司声明“没有任何作假行为”,自己也是“手续作假”事件的受害者。记者试图联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张剑平,但被告知其“不在国内”,但他此前对媒体表示,在晶都公馆开发过程中,所有的证照办理,均委托给了项目的承包方——湖南省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
但记者发现,所有真、假公文的落款和公章,均显示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人大视察活动的录音中,何宇峰警官宣读的汇报材料中也称,原弘产公司原建设管理部部长、施工方的项目经理在接受调查时均表示,办理备案证的所需材料,“都是由原弘产公司的企划部门提供的”。
公安侦查陷“胶着”,开发商新楼封顶
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立案至今,已过去了4个月,原弘产公司看上去安然无恙,并再接再厉,开发了湘潭市河西九华经济开发区的新地标——“新都汇”。
“我们当时以为,只要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能把好自己这关,都不至于让假公文‘闯’到今天。”申勤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但现在,业主们不再认为“一路绿灯”只是众多疏忽造成的奇迹。
负责主持11月29日人大视察活动的市人大常委贺斗虚,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此事并不简单。
“平常哪个企业到这些部门办事,不是腿都跑断了,多少麻烦和困难。为什么出了造假的事后,大家都如此‘宽容’?”他说,“若说协助开发商‘作假’,就更不是哪个局长、站长有胆子做的。”
贺斗虚向记者透露,湘潭市个别市级领导,与原弘产公司关系密切。“我们已经将问题反映到了市纪委,希望调查其中是否涉及贪腐问题。”
记者发现,原弘产公司的确集诸多宠爱于一身。在开发晶都公馆时,就自称“多次被评为省优工程、省级优秀人防工程、国家智能化小区,受到湘潭市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大户、湘潭市国家高新区纳税大户等省地两级表彰。”
为何公安机关立案4个月没有动静?在岳塘公安分局,政工室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个案子“市里下了命令,在侦办结束前,一概不得接受采访。”但同时声明,“案子肯定有进展。”
在11月29日的人大视察中,何宇峰警官则称,侦查陷“胶着”的原因是“案件涉及到各个部门,范围广,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但一位接近公安机关的知情记者向中国青年报记者透露,有公安人员私下向其表示:“案子并不复杂,一天之内就可以告破,但没有指示,这个案子破不了。”
撇开刑事责任,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有不良经营行为、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应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但在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记者看到原弘产公司的新项目“新都汇”,进展顺利。
“说我们造假都是误会。”在售楼处,原弘产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人唐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我们有问题,原弘产现在肯定受影响,但我们现在依然有大动作。我们在开发区黄金地段立了4栋百米高楼,在房地产冷市下,别人一两套都难卖,我们一周能卖出去三四十套,这都证明了我们的实力。”(本报记者 王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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