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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法:延误诊治将追责

来源:潇湘晨报 2012-05-10 07:43:42

    昨日,湖南省卫生厅在网站上挂出《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听证会征求意见稿)。有市民说,该意见稿对患者权益规范较少,应该增加更多内容。湖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湘生说,“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当然欢迎大家多提意见,在5月29日还会召开听证会。”

    欢迎您通过本报热线96360、晨报QQ800096360、@潇湘晨报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看法。本报记者刘少龙 长沙报道

    预防患方要求复制病历,医方应提供

    征求意见稿(全文见中缝D2-D4、D7)中,在预防一章里,规定了卫生部门的职责、医务人员行为规范、患方行为规范、公安机关职责等内容。医疗机构应当设 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患方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对于公 安机关,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

    点评: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湘生认为,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预防医疗纠纷其实是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管理,让医患双方都能在正常的环境下提供和接受服务。预防是关键,医患双方在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诉诸诉求,才能有效防范医患矛盾激发。

    处置患者死亡应立即送太平间或火化、安葬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 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医院太平间存放、或移送殡仪馆火化、或移送死者居住地安葬。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应当在医疗机构接待患方场所进行,双方参与协商的人员均不得超过5人。

    点评:如果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患者尸体立即送殡仪馆火化,是否会带来新的问题?王湘生认为,可以补充一个前提条件,应该是如果要尸检,尸检的结果得到双方认同,就可以火化,当然这个前提条件怎样加,需要大家一起探讨。

    调解设立医调会免费调解纠纷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市(州)、县(市)应当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调解医患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点评:王湘生认为,建立专门的中立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医疗纠纷。

    [焦点]

    医患双方权益是否不对等?

    部门回应:其他条例有更详细规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患方权益的规定似乎较少,除了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外,明确写出的患方可要求医疗机构做的事情不多。这是否反映出征求意见稿在医患双方权益方面的规定不对等?

    对此,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湘生表示,并不是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患者的权益规定了很多,在这里就没有全部列入。

    记者在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中看到,“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那么患方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该怎么做?省卫生厅相关法律专家说,可以提起诉讼。

    [处罚条款]

    医疗机构不负责任延误诊治将追责

    征求意见稿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医患双方的一些行为做出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 些情形包括: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未 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对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的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或作虚伪证词的等等。

    当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患者或患者家属有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等干扰医疗秩序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更详实地

    将患者权益写进去”

    对于征求意见稿,来自邵阳的53岁的朱先生有话要说。他的妻子在当地医院手术后,医生将纱布留在了肚子里,朱先生经过与医院4年谈判,医院最后赔了5000 元。“没办法,相对于医院,我们太弱势了。”朱先生说。他介绍,妻子发生这个事情后,他们不知道怎么办,不然也不会花费4年这么长的时间。“我觉得医疗纠 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应该更加详实地将患者的权益写进去。这样,我们才知道该怎样处理。”朱先生说。同时他建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要多增加社会各界人 士,这样就避免了医疗专家偏向医院的可能。

    医疗机构权益

    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医院太平间存放、或移送殡仪馆火化、或移送死者居住地安葬。死者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患方权益

    患方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公安机关处理程序

    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

    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有权移放尸体。

    三种方式报名参与听证

    5 月29日上午9点,省卫生厅将针对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凡我省年龄在18-65岁的公民今起可申请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和网络方式。报名信函寄至湖 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731-84822294,84822010;网上报名请登录湖南省卫生厅网站和红 网,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发送至hnswstzfc@163.com。采用信函、传真报名的也可使用此报名表。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14日17时。

    听证代表名额为20-35人,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省卫生厅将于5月16日前核实并确定参会人员名单,并在以上网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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