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衡阳小伙刘兴斌(化名)凌晨驾车,却撞上马路中间的电线杆殒命。刘家亲友在面对惨剧带来的悲恸的同时,也打出了一个问号:谁来给这场惨剧买单?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蒸湘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兴斌自身负主要责任,衡阳电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43495.72元。
家人状告两单位
2010年11月18日晚,刘兴斌和几个朋友一起玩字牌。凌晨3点左右,大伙玩得正尽兴,肚子饿得咕咕叫,却都不想出去吃东西。“我不大会玩,去给大家买方便面吧。”刘兴斌主动提出。
出来以后,刘兴斌发觉下起了雨,可是他并没有在意,驾着小轿车沿衡阳市衡祁路由西往东行驶寻找超市。当行驶至红湘南路十字路口处时,意外发生了,随着“嘭”的一声巨响,他撞上了马路中间的电线杆。
“过了半个多小时都还没回来,大家都有点着急。”刘兴斌的朋友们正想出去找他时,却接到了交警的电话,因伤势严重,刘兴斌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噩耗传来,刘兴斌的家人悲痛不已,却满心疑问:“本来晚上光线就差,还下着小雨,为什么电线杆立在马路中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为此,刘兴武的父母请了律师,把衡阳电业局和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了法庭。
原告主责,两被告赔偿40%
2011年4月11日,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兴斌雨天未能安全驾驶,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60%的责任;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道路的改造施工和管理部门,被撞电线杆在道路中央,未按照有关电力法律进行协商、处理,应承担20%赔偿责任;衡阳电业局将电线杆立于路中央且未做好警示反光等防护装置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样也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面对这一结果,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遂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兴斌自身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综合全案案情,电业局、建设局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李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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