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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7天加班工资最低792元 红包不能代替加班费

来源:潇湘晨报 2012-01-30 09:50:00

    本报长沙讯 昨天是新年上班第一天,不少在假期坚守岗位的上班族开始盘算自己能拿到多少加班费。昨天,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春节期间已经接到部分劳动者关于加班工资的咨询。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1月22日(除夕)、23日(正月初一)、24日(正月初二)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 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月25日、26日、27日、28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 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你的单位在下月发放工资时没有兑现加班工资,可以拨打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 诉电话0731-84428020投诉。

  根据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目前长沙城区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020元计算,如果劳动者在1月22日、 23日、24日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为1020÷21.75×300%≈140元,而25日-28日之间的4天时间,每天加班工资至少为 1020÷21.75×200%≈93元。两项相加,7天春节长假的加班费将达到792元。同时,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很多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职工的加班工资。对此,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红包和加班费完 全是两码事。红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是一种福利,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应专门支 付。

  该负责人表示,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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