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我丈夫开了一家私人企业,他的同学罗小姐在该企业当会计,两人很快发展成情人,去年9月丈夫花30万元现金给罗小姐买了套房子。我认为这 3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无权单独使用,要求罗小姐返还。罗小姐则认为这钱是我丈夫自愿送给她的,因此不愿意返还。请问我是否能要回这套房子? (陈小姐)
湖南祁安律师事务所李超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 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夫妻单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 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3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理。陈小姐的丈夫私自将其赠 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予无效,陈小姐有权要求罗小姐返还。 记者 何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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