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昨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6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办法》是为了规范长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凡在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该《办法》。
该《办法》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包括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提高两成仍不足六成新的房屋,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10000元。
此外,该《办法》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房屋征收、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记者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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