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桂阳男子非法出售20株“菩萨树”获刑两年半)5月30日,笔者从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对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

  刘 某系桂阳县舂陵江镇下桥村人,在自家责任山坦坪岭山场有些“菩萨树”。2015年4月中旬,曾某(已判刑)找到刘某,称愿出钱收购其责任山上的“菩萨 树”,并表示自己有收购该树种的手续。刘某考虑到“菩萨树”遮挡了其栽种的杉树,便答应了曾某的要求。双方商定以1200元价格,由曾某出资购买刘某责任 山坦坪岭山场中的16株“菩萨树”。4月下旬,曾某雇请李某等人,到刘某责任山采挖“菩萨树”20株,刘某收取了曾某的购树款1200元。曾某将该树运往 韶山途中,被桂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刘某出售给曾某的“菩萨树”均为野生柔毛油杉,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 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柔毛油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 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庭审后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 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红网 通讯员 王球 张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