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10月20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洪静雯)同居关系能否分得征收款?10月15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湘潭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进易俗河镇青光村村民委员会,公开审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唐 某诉称,1998年她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两年后生下儿子小郭。婚后,丈夫郭某不再外出打工,还将一家三口的十万余元土地征收款挥霍一空,唐某如有怨 言即遭丈夫殴打。如今,家里马上又有一笔130万余元的征收补偿即将发放到位,唐某担心丈夫继续挥霍浪费,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给她应得的36万元财产。

  丈夫郭某则辩称,虽然唐某的家庭户籍在其户口名下,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夫妻,只是同居关系。孩子是双方自愿生的,房子也不是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建造的,唐某没有理由来分割这笔财产。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调解,最终法官当庭宣判,唐某在132.6万元征拆款中享受29.8万元,法院驳回了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同 居关系也能分得征收款?唐某所得份额从何而来?法官解析道,郭某与征拆机构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上约定的130余万元是对房屋内居住的人口和房屋建筑 共同进行的安置补偿。目前,唐某的户口在户主郭某名下,应当享有合法的人头份额。但唐某没有证据证明她对该房屋建设进行了投资,所以,房屋建筑部分的征收 款不享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