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性权利受到侵害,李某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由邓某某等7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情回放】
桂阳县青兰乡陈溪村邓某某等7人,合伙在桂阳县青苗乡开办“美顺有色金属矿”。2007年8月,该矿雇请耒阳市长坪乡高岭村李某某之夫谢某某到该矿做工。
同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谢某某下班后,受邓某某等人指示,乘坐矿斗车从井下返回地面,矿斗车脱轨,谢某某摔出受伤。伤情诊断为永久性膀胱造瘘构成4级伤残,结肠造瘘术后及性功能障碍均构成8级伤残。
2011年9月,谢某某对自己的损伤是否对性生活有影响,向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该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谢某某的损伤情况对性生活有影响。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邓某某等7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2014年1月,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邓某某等人赔偿谢某某医疗费等21万余元的同时,判决赔偿李某某因夫妻生活受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邓某某等7人不服精神损害赔偿金一项,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二审主审法官许斌海认为,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可以证实李某某性权利受到侵害,李某某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至于李某某遭受人格权损害的严重程度,其后果虽无具体量化标准,但性行为权利对已婚妇女的重要性无需证明。
(湖南日报 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陈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