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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迫在眉睫

A-A+2014年1月20日07:19新华网评论

  寄信人保部举报

  小李认为,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就业权利,不应以户籍等与工作要求无直接关联的条件作为求职资格。于是他给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寄信反映该情况,“希望这个现象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

  在举报信中,小李引用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的条文:“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反对户籍歧视这一专门类型的就业歧视。

  小李还引用了一部部门规章:教育部2013年4月发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五项规定严禁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要求严格做到的“三个严禁”中就包含:“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小李还认为,上海市这一规定,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消除一切就业歧视的规定和精神相违背: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于是,小李在举报信中写道:“2014年度上海市公务员招录涉嫌户籍歧视,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同时与十八届三中全会贯彻的平等就业、消除一切就业歧视政策相违背,应及时给予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希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能够依法、及时、有效地纠正相关单位的歧视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来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求职环境”。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迫在眉睫

  据了解,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现有的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也比较原则性,一些应该禁止的歧视类型并没有规定到法律里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小楠说,“而且《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并不适用于公务员招考,这方面的法律救济就格外困难”。

  陆军也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迫在眉睫,“近年来,政府不断在消除就业歧视领域加大立法投入力度,从乙肝就业歧视的制度性完善,到现在的性别、年龄、户籍(歧视)被禁止,充分说明了政府对规范劳动力就业市场、消除就业歧视的决心和重视程度”。

  2013年5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有意禁止就业市场上经常出现的就业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但这些是非法律性的文件,只是有关政府部门的通知或者党的决议,仅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应该从国家立法层面上进行完善、固定下来,与国际接轨,使法律更加明确。”具体到公务员招考,刘小楠认为,“作为公共部门的国家机关,更应该在反歧视就业方面带头垂范,更好的履行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指第111号公约,即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我国于2006年1月12日正式批准——记者注)

  陆军也表示,反歧视立法已经到了关键时候,应尽快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将会出台”。

  小李目前已收到邮寄签收回执,正等待国家人保部的答复,“先等待结果出来再说,不排除提起法律诉讼”,小李说,《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实习生 郑文韬 本报记者 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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