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父一审被判17年徒刑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加江在阿文逃离出租屋后仍对他紧追不舍,阿文逃跑中跳入水塘与黄加江殴打追击行为有因果关系,致使阿文陷入被溺死的险境,黄加江对其负有救援的法律义务;在阿文身处于被溺死的险境时,黄加江能采取却不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放任被害人溺水身亡的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并非过失。因此,辩护律师关于黄加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在提及黄加江所犯的强奸罪时,佛山中院还特别指出,黄加江悖逆人伦,强奸未成年女儿,应从重处罚。结合各种刑量情节,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另外,黄加江还需赔偿阿文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8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