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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泼硫酸涉嫌故意伤害罪

A-A+2013年8月7日08:31深圳晚报评论

  律师认为泼硫酸涉嫌故意伤害罪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认为,如果周小姐的前男友何某因求婚不成,出于报复向周小姐泼硫酸,何某的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刑法的追究。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何某的具体量刑取决于周小姐的法医鉴定结论。

  潘翔律师表示,近年来,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暴力刑事案件屡有发生,例如2011年发生的合肥17岁花季少女拒绝求爱被泼硫酸毁容案件,震惊全国。此类案件多发原因之一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属于冲动型人格障碍,这是一种因微小精神刺激而突然爆发非常强烈而又难以控制的愤怒情绪并伴有冲动行为的人格障碍。因感情纠纷引起的犯罪多为冲动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在情绪激动时容易做出不计后果的突发性暴力犯罪行为。

(原标题:女子拒绝求婚 路边被泼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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