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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巨奖从何而来:企业赞助

来源: 东方体育日报2012年8月31日07:42【评论0条】字号:T|T

  来源三:赞助企业

  优秀体育运动员向来是赞助商眼中的香饽饽,尤其是在奥运赛场上有优秀表现的运动员往往会成为各家企业争夺的对象。奖励的形式除了奖金,还可能是实物或者未来的代言合同。

  在为中国羽毛球队举行的奥运凯旋联欢晚会上,东莞5家企业就一共赠送了770万元奖金。伦敦奥运会首金得主易思玲,在夺金当日就被某汽车公司赠送了一辆豪车;浙江某房地产公司分别奖励孙杨(微博)和叶诗文(微博)价值300万元的别墅,青岛某房地产企业奖励张继科价值300万元的海景房。

  至于那些最受瞩目的明星运动员,来自商业活动和代言的收入将在更长时间内为他们带去收益。曾有媒体报道,目前希望与孙杨合作的企业可能超过200家,他出席一次商业活动的报价可能已达到100万元。8月16日,中国品牌研究院发布《2012中国奥运金牌价值报告》,认为伦敦奥运会中国奥运冠军商业价值最高的金牌来自孙杨,未来几年他将能够获得不低于5000万元的广告代言费。紧随其后的是林丹,大致可拿到3000万元左右的广告代言费。排在第三名的叶诗文,广告代言费不会超过2000万元。

  冠军名字遭抢注 姚明竟成“姚日月”

  奥运结束之后,一些同冠军无关的人也希望能从这股热潮中获利,而其中最热门的方法就是抢注与运动员同名的商标或者网络域名,然后进行高价转让。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微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通过中国商标网搜索孙杨、叶诗文、林丹等关键词,可以发现孙杨和叶诗文的检索结果各有1条记录,申请日期都是去年8月。目前“孙杨”的商标申请尚未通过初审,“叶诗文”商标的申请已经在今年7月20日通过了初审,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但是8月6日“收到异议申请或补充材料”,目前处于“待审”状态。此外本届奥运会女子48公斤级举重项目冠军王明娟,与其姓名相关的域名在她刚获得冠军后即被抢注,叶诗文的中文域名也被他人注册。

  而与“林丹”相关的商标信息有54条之多,而且目前大多数仍处于有效期。网上广为传播的“林丹”牌饲料,申请日期为1997年8月22日,工商部门认为虽然这个商标不是奥运冠军林丹本人申请的,但从注册日期和类别上来看,可以排除恶意抢注商标的可能性。

  然而,据工商部门介绍,近年来的确有不少人申请以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通过商评委的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可以看到目前以刘翔作为商标的达48个、林书豪(微博)299个、姚明110个,有的甚至还申请“姚日月”作为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案件审理四处处长张力伟表示,这些商标都是职业抢注者为了牟利注册的,“他们申请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通过商标高价转让,甚至通过一些敲诈勒索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的牟利。”

  在我国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一个类别的商标,手续费大约在千元,最多可以在同类别的10项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而一旦注册成功,通过市场进行商标转让却是少则几万元,高则数百万,甚至更多。但这种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商标法》,工商部门目前正在探索建立恶意抢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的个人、企业以及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以有效遏制有关商标权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牌难以千金计 奥运精神是真谛

  现在距离伦敦奥运会闭幕仅过去了半个月,但据估算每个奥运冠军获得的奖励收入都在500万元以上,大约相当于中国城市工薪阶层年收入的200倍。运动员为了这些奖牌的付出自然是常人难以估计的,但这半个月的收入也令人咋舌。

  相比商业价值,这些奥运英雄身上更多具备的其实是不畏艰难、奋勇拼搏的榜样作用。但除了在夺冠之后听到了一些感人故事,一回到国内,大家看到的就是奥运冠军们奔走于各个商业代言活动之间,拿到各种各样的“重奖”,反而引发了一些争议,奥运期间的美好氛围早已不见。

  奖励奥运冠军,是为了肯定他们过去的付出,也是为了肯定他们为国家争得的荣誉。但如果最终给人一种把金牌与金钱画等号的印象,反倒是曲解了体育运动与奥林匹克的真谛,对于未来有志投身体育界的年轻人来说,也会产生错误的导向。奥运冠军应该怎么奖,恐怕是值得中国体育界思考的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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