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今年50岁的李玉兰,在一保险公司靖州支公司(以下简称靖州公司)干了21年的炊事员,2010年被确诊患有尿毒症。此前,公司一直没有为她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保险。生病时,李玉兰被要求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李玉兰是承包经营的食堂,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李玉兰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凭证,公司对她进行一次性补偿21650元。2011年8月18日,李玉兰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靖州公司赔偿她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怀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担任为其辩护。
法院一审认定,李玉兰在靖州公司连续工作的21年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享受了用人单位给予的部分福利待遇。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靖州公司应立即与原告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李玉兰患病时,靖州公司以协议书的形式,试图免除法定义务,这种行为是“乘人之危”,该协议无效。遂判处靖州公司支付李玉兰生病期间工资10200元,赔偿她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50932元。
公司不服,上诉。今年4月6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记者彭滔 实习生刘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