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通讯员 朱建新
法制网记者 赵 丽
在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朝阳社区,发生了一件围绕墓碑文字的稀罕事:在父亲的墓碑上,哥哥没有刻妹妹的名字,妹妹把哥哥告上法庭讨要冠名权。法庭 上,哥哥亮出高祖父、曾祖父、祖父墓碑的照片,证明他不刻妹妹的名字有百年家规习俗可循——女子名字不上碑。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祭奠权” 案件作出宣判,对“女子名字不上碑”的陈规陋俗说“不”。
“女儿名字不上碑”
这起胞妹贺秀云起诉胞兄贺石旺讨要“祭奠权”案件,于今年2月15日在新田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因坚持百年习俗“女子名字不上碑”而被诉的贺石旺是家中老大,下面有4个弟妹,起诉的贺秀云则是五兄妹中唯一的女孩。
2004年5月,贺石旺兄妹的父亲去世。2009年清明节期间,贺石旺给父亲立碑,墓碑上刻了贺石旺4兄弟及媳妇、孙子、孙媳、孙女、曾孙、曾孙女一共32个人的姓名,而作为女儿的贺秀云的名字却没有刻上去。对于这样做的原因,贺石旺认为合情合理。
“我们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的墓碑上都没有刻女儿的名字,按风俗,女子的名字是不上碑的,我遵照‘五服之内女姑不上碑’的古训不刻妹妹的名字没有错。”贺石旺说。但在贺秀云看来,自己的名字不能上碑是有其他原因的,并非哥哥说的那样“冠冕堂皇”。
“在父母的赡养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我们兄妹俩素不和睦,是贺石旺故意不刻我的名字。”贺秀云说,她父亲是独子,曾祖父有二子一女,曾祖父死后,姑婆的名字确实没有刻在墓碑上,“但这不妨碍我的名字刻在墓碑上。那是老黄历了,现在时代不同了”。
女子讨要“祭奠权”
为挑战哥哥所持的“百年习俗”,贺秀云在2011年到湖南省新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援人员认为,此案属于“祭奠权”纠纷,“祭奠权”涉及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宪法、妇女权利保障法、民法通则规定中寻求维权依据。
但在新田县法院立案时,却遇到了新的问题。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祭奠权纠纷”的案由,经多次沟通,立案庭破例受理了这起以人格权纠纷立案的“祭奠权”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墓碑不仅是逝者安葬地的标志,也是承载亲属哀悼的纪念物,墓碑的署 名体现出署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贺秀云与逝者是父女关系,与贺石旺是亲兄妹关系,兄妹应当平等地享有对逝世长辈尽孝和悼念的权利。贺石旺在负责篆刻 父亲的墓碑时,没有将贺秀云的名字篆刻上去,侵害了其对逝世父亲尽孝和悼念的权利。
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限贺石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贺秀云的名字篆刻在逝世父亲的墓碑上,且所需费用由贺石旺负担。法院还在判决内容中提出了具体的篆刻要求。
■ 案意点击
“祭奠权”涉及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这起案件给人启迪——什么样的风俗习惯值得尊重,什么样的风俗习惯应该摈弃?从相关法律的一些规定看, 虽然没有明确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习惯对于和谐社会规则的形成与秩序的维系,确实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广泛空间。实际上,民法通则关于“民 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表达了对习惯的尊重,但这种习惯必须是优良的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习惯,即“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