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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受伤成10级伤残 被告知将不再录用

来源:长江信息报 2011-12-05 11:34:31

    学生徐某,在实习单位工作时受伤。经过司法机构鉴定,定为10级伤残。就在徐某休养期满后,他被告知,实习单位不再录用他。为此,徐某将学校和实习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两方被告赔偿损失。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学生实习期间受伤

  徐某是岳阳某学校2007级模具和制造专业学生,进入实习期后,经过学校和岳阳某公司协商,徐某被安排到该公司实习。公司和徐某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600元,实习期满后,如果双方满意,便按照企业正式员工对待。今年6月28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同事周某操作不当,致使徐某左腓骨骨折。9月10日,徐某伤势经过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事发后,公司向徐某支付了2100元工资,给其母亲每天60元的护理费。

  10月16日,徐某休息期满,公司通知不再录用他。10月20日,徐某家长前往公司协商,公司态度坚决,认为徐某是实习生,不是公司员工,出了事情公司不应当负责。同时,公司认为徐某不能熟练操作机床,因此不再录用。

  【庭审现场】学校单位均拒绝担责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某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和实习公司赔偿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1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实习公司辩称,徐某在他们单位实习受到伤害,他们已经尽到了治疗和照顾的义务,支付了徐某的全部医疗费用。而且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所在的学校辩称,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已履行了相关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徐某在公司实习过程中受伤系他人操作不当引发的偶发性伤害,学校不可预知,徐某受伤和学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徐某受伤后,学校积极协助其办理了保险理赔,同时协助徐某和公司多次协调,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法院判决】公司责任大于学校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是学校学生,他的受伤是因为他人人为操作不当引起的偶发性伤害,学校不可预知,徐某受伤和学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学校对原告管理不严,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徐某是在公司实习工作中受伤,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工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但属于健康侵权纠纷受理范围,公司疏于安全管理,应对徐某受伤的各项损失给予赔偿。考虑到原告徐某是在校学生,并不是公司正式员工,同时公司在原告受伤后及时支付了医疗费用,给予了一定的照顾和关怀。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被告公司负70%赔偿责任,被告学校负30%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徐某损失2.2余元,被告学校赔偿徐某损失9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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