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县5月11日讯(通讯员 陈小玲)5月9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12年,江某在一次打牌中与郭某认识并成为朋友,两人经常一起打牌,一起玩电游。后来,郭某在打牌的过程中多次向江某借钱并无力偿还,江某手头也紧,便多次催促郭某还钱。
2013年3月一天,郭某对江某说想出去弄钱,要江某开车负责接送自己。江某想着郭某要是搞到了钱就会还自己的钱了,便一口答应负责接送郭某去盗窃。于是在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江某先后5次开车接送郭某在株洲县渌口镇、株洲市天元区等地作案,盗得手机、电脑、香烟、现金等物品,总价值达10000余元。
庭审时,江某对自己的行为不理解,辩解称自己只是提供交通工具接送郭某,没有参与盗窃并且郭某是还钱给自己,没有参与分赃,不是共同盗窃。
检察官告诉江某法律常识:虽然在本案中案发前郭某没有明确告诉江某是去盗窃,江某也只是提供交通工具并没有参与盗窃,但其明知郭某是去实施盗窃而仍然提供交通工具予以接送,这在法律上解释为事先没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故郭某实施的是盗窃犯罪,江某也要承担同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