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脸”货币已无法流通,商业促销别过头
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斌全认为,商家的这种营销行为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当街发钱如果经过正规的财务程序,没有洗钱或非法避税的情况就不违法。而在人民币上打广告的行为应该属于制作广告单,如果书面承诺可以兑换一定金额的商品就属于制作代金券。以人民币上印刷广告作为代金券,这属于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3条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种被污损的现钞是不能流通的。”记者将该纸币展示给长沙银行的一位业务主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票面残缺1/2以上的或污损的人民币是不能兑换的,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3/4(含3/4)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即可全额兑换;票面剩余1/2(含1/2)至3/4以下,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人民币,金融机构应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另外,票面残缺1/2以上的或者票面污损、烧焦、水浸、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的,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都不能给予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