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9岁的男子刘某经营洗浴店4年期间,伙同李某、陈某容留他人在洗浴店中卖淫嫖娼,并按一定的比例抽取了数万元嫖资。2014年1月2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李某、陈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底以来,刘某在株洲市天元区经营了一家洗浴店,雇请现年27岁的女子李某在洗浴店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洗澡、盐浴、卖淫等服务,并与卖淫女约定对所得嫖资按比例分成。
从2012年5月起,刘某雇请现年33岁的女子陈某在洗浴店中从事收银、计点(指嫖资抽取方式)等工作。2012年11月28日晚上22时许,卖淫女彭某、王某在该洗浴店二楼包房内向嫖客周某、颜某卖淫时,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2012年12月19日,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