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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读书人花471万元打官司 判决书现25处错误

A-A+2013年12月23日15:34中国经济网评论

  案件背后是一座大桥的投资兴建,民企与官方展开数年博弈。结果是官方失了信,民企破了产,没有一个赢家。 

  中国经济网长沙12月23日讯(向进 乐红波 摄影报道)“好坏只在一念间”。读书人出身的王一虎早年经营南洋书局,闻名圈内,后转战房地产,受邀宁乡修建大桥。“因被一个空壳公司蒙蔽,宁乡政府失信,好项目变成坏结局,我的千万元投入灰飞烟灭。”王一虎告诉本网,他之后耗费数百万元与宁乡县政府打官司,拿到湖南省高院的判决书发现7大类错误,多达25处,“姑且不说判决结果,”王一虎觉得这打官司的钱花得不值。

  宁乡招商引资败笔,招来空壳公司,牵连读书人

  事情缘于一座大桥的修建。

  2013年12月18日,湖南宁乡。跨越沩水南北两岸的沩丰坝大桥威武雄壮,大桥中间分别设置上、下桥旋转进出口。大桥南岸,马路两边空旷地显露出商机。

  2011年7月,沩丰坝大桥通车,宁乡在线刊文称,大桥建成通车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大桥将S208连接线与创业大道连接,直通319国道,成为一条联接东西、贯穿南北的重要通道。S208往南,直达主席故里韶山。

  该文对大桥修建过程做了简单描述:沩丰坝大桥于2002年启动建设,由于投资商缺乏资金等多方面的原因,于2005年底停工;2008年4月开始,县委政府采取多种途径再次对外发布信息,千方百计将续建沩水大桥摆上议事日程;2009年,县城建投临危受命,勇挑重担,接手大桥续建工作;2009年12月9日,中建五局建设大军开进工地;2011年5月24日,大桥成功合龙;7月1日,全面建成通车。

  据本网拿到的官方文字资料显示,为完善路网、实现县城扩容提质,2001年宁乡县人民政府(简称“宁乡县政府”)申请立项修建沩水大桥,获批立项后,这个“大项目”开始招商。

  一个空壳公司的介入使这个“大项目”陷入泥潭。2003年,湖南虹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虹霖公司”)法人代表龙虹霖在时任县政协副主席陈朝晖等人介绍下,找到县交通局,经过洽谈,龙虹霖与交通局在宁乡宾馆一包厢内签订了投资建设宁乡沩水特大桥及通站大道项目意向合同书。时任交通局局长黄德贵(已被司法处理)在合同书上摁上交通局的公章。

  龙虹霖是“空手套白狼”。官方资料称,虹霖公司并无资金,无法向交通局支付2000万元合同保证金,截止交通局解除与虹霖公司的意向合同前,龙虹霖实施了一系列合同诈骗,骗取多人的保证金。因龙虹霖一直不愿意放手,意向合同解除后,仍邀南洋书局的王一虎建桥。

  王一虎之后成立湖南沩水大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2000万元现金打入其与交通局的双控账户。

  半年后,龙虹霖因合同诈骗、行贿等东窗事发,宁乡县政府解除与虹霖公司的合同,王一虎要求退出项目,这时他发现,他没有退路:宁乡县没同意。

 宁乡沩丰坝特大桥的修建见证了当地与民营企业的博弈。 宁乡沩丰坝特大桥的修建见证了当地与民营企业的博弈。
王一虎对省高院的判决书出现的错误难以接受。王一虎对省高院的判决书出现的错误难以接受。

  优化办花一年时间调查,呈批件填满领导签字,事情并未圆满解决

  宁乡县政府不想失去王一虎这个拿得出现钱的投资商。2004年12月,“湘交会”期间,宁乡县政府与王一虎的公司达成一致,签订《合作建设宁乡S208链接线及沩水特大桥项目投资经营授权合同书》。

  王一虎之后才明白,他被“套住了”,走上了一条赔钱又耗时的不归路。

  据长沙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暨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长沙市优化办”)出具的调查资料显示,王一虎与宁乡县政府签订合同后,宁乡不同意最初的施工单位,要求重新招投标,宁乡县交通局引进的湖南军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军信路桥”)中标为大桥施工单位,但至今,宁乡未向军信路桥下达中标通知书。

  王一虎不得已与军信路桥签订了《施工合同》。2005年1月,军信路桥进场施工,并麻烦不断。

  长沙市优化办查明,宁乡县政府在解除与虹霖公司合同后,沩水大桥建设用地土地证一直在虹霖公司名下,县政府未采取任何措施着手收回此本土地证。因虹霖公司与长沙县一建筑公司合同纠纷进入了法院立案执行程序,2005年4月12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在宁乡县国土局办理了项目用地冻结手续,次日,长沙县法院派人到工地通知停工。

  这一举动引起宁乡措手不及办错事。

  长沙市优化办调查资料称,宁乡县委召开了办公会议,但县国土局在没有收回虹霖公司土地证的前提下,擅自将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给湖南沩水大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乡县之后又做出荒唐之举,调查资料称,宁乡县政府及国土局共3次要求长沙县人民法院撤销对项目用地的冻结通知书。

  “兄弟”法院并未答应。2006年3月,长沙县人民法院向宁乡县国土局送达了《责令限期追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将项目用地重新办给虹霖公司。

  宁乡国土局这才猛然惊醒。9日后注销了办给湖南沩水大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用地国土证,恢复了虹霖公司最初办理的湘宁(1)国用2004字第247号国土证。

  这意味着,沩水大桥项目工程的违法施工必须停工。

  停工一晃3年,王一虎称,宁乡县政府单方面解除了合同,一直未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2009年2月,王一虎投诉至长沙市优化办,该办在接到投诉后,组织两批专人调查近一年,分别形成调查报告。

  该报告初步查明了宁乡县国土局违法办证、清算小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宁乡县交通局监管不力三大问题,并质疑国土局为虹霖公司办理国土证不正常,168万元的办证税费由之前的双控账号支出,但发票却开给了虹霖公司。

  长沙市优化办对项目停工原因做了调查,宁乡县政府认为南洋公司会继续打3000万元进双控账户,南洋公司认为,工程之所以停工是因为在他人土地上违法施工,项目用地已被法院冻结。

  长沙市优化办初步核实,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根本原因是宁乡县政府招商不慎,招进了诈骗犯龙虹霖,宁乡县虽然做了补救,但虹霖公司的247号国土证直到2009年7月29日才失去法律效力。王一虎称,之前的施工都属违法。

  长沙市优化办的呈批件上填满了5位领导的签字或意见,超出了设定的签字框。该办“建议迅速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彻底查清事实,以便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王一虎告诉本网,“向优化办投诉”这条路他走错了,最后等来了官司。

  读书人归类省高院判决书7大类错误,共25处

  王一虎是湖南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洋公司”)法人,这个读书人会算账。王一虎告诉本网,在沩水大桥的投入,超过了5000万元,包括前期的征地拆迁、安置、平整土地等。

  宁乡县政府解除合同后,王一虎根据投资的一系列回报做了计算,王一虎以南洋公司名义向法院告状,要求宁乡县政府赔偿约1.9344亿元,并支付违约金约386万元。

  王一虎还要求宁乡县政府承担该民事官司案全部诉讼费用,结果是他输了,并花费了约471万元,包括各级法院缴纳的诉讼费及聘请的律师费用。

  该案最初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高院”)指定湘西自治州人民法院审理。王一虎花20万元请了律师,被要求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法院缴纳80万元诉讼费。开庭后,王一虎碰到了麻烦,不知何故,该案开庭审理后一直无法判决。2012年4月,王一虎被逼撤诉,诉讼费打了五折,他最终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法院缴纳了40万元诉讼费。官司回到原点,王一虎又来到省高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

  王一虎告诉本网,到省高院告状颇费周折,该案在湖南省高院受理后,由民二庭审理,但2012年7月11日和8月13日,王一虎接到了取消开庭的通知,王一虎获悉民二庭拟将本案发回立案庭,再次交由下级法院一审。王一虎认为法院此举是剥夺其公司去最高院二审机会,随后向湖南省人大及湖南省政法委投诉,最终,该案于2012年9月4日在省高院开庭审理。

  2012年10月23日,湖南省高院下发(2012)湘高法民二初字第五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南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高院认为,宁乡县政府与南洋公司签订授权合同书后,根据合同约定,南洋公司理应于双方签订授权合同后的100天内,即2005年3月27日前,再将3000万元项目投资建设资金打入双控账号,否则,该授权合同自行解除。湖南省高院认为南洋公司违反约定,属于根本违约,无论南洋公司是否同意,均依法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宁乡县政府辩称,项目用地权证被冻结不是宁乡县政府的违约行为,合同没有约定宁乡县政府必须把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证办到南洋公司或湖南省沩水大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宁乡县政府认为,长沙县人民法院冻结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不影响“在项目用地施工”,南洋公司资金不到位直接导致项目停工。

  南洋公司则称,根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许可管理条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可开工,而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拥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南洋公司认为要求宁乡县政府办理合法的土地证是正确的,在没有办理好相关施工手续的前提下,停工是合法的,

  对于拒绝支付3000万元后续项目资金,南洋公司称,《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南洋公司称如果宁乡县政府不先将建设工程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办理好,南洋公司可以不按合同要求继续投入资金。

  最终,南洋公司败诉,王一虎请律师花了50万元,他在向湖南省高院缴纳了105万元诉讼费后,拿到了判决书,他发现判决书有7大错误共25处,包括叙述与事实不符(王一虎并未出庭参加诉讼,判决书却认定王一虎出庭参加了诉讼)、存在漏字现象(“合作建设宁乡县S208连接线”少了“乡”字)、引用数据错误(“由于该十份证据与本案有争议”,“十”应为“十一”)、存在大量笔误(“证据相互应征”,应为“印证”)、存在重复现象、存在多字现象、存在病句(如“且与本案不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均没有关联性”)。

  王一虎对花了几百万元拿到判决书出现如此多的错误难以接受,他称判决有失公允,不服上诉至最高院,在缴纳55.1万元诉讼费律师费花费200万元后,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王一虎一度消沉,他称领教了宁乡的蛮不讲理却又无可奈何。他开始奔波于媒体间反映民营企业遭遇不公,他读到最近的一句话“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王一虎说,民营企业没有被忘记,他决定振作起来,熬过长沙湿冷的寒冬。(应当事人要求,王一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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