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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男抢劫强奸自家店店员 蜡烛烫其大腿内侧

A-A+2013年12月20日09:39岳阳网评论

  2006年3月5日,舒某与岳阳县公田镇的村民殷某策划抢劫,对象就是在殷某和姐姐合开的“时尚美容美发店”打工的沈某某。

  商量好后,两人备好胶带等作案工具,并由舒某在岳阳市某社区租了一间房屋用于作案。2006年3月8日下午6时许,舒某要他女友戴某以请沈某某吃晚饭为由,把她骗到出租屋内。随后,舒某支开戴某,和殷某开口向沈某某“借钱”,遭到沈某某拒绝。殷某凶相毕露,当即就用铁棍击打沈某某的头部和肩部,她吓得大叫。两人又拿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把她的口捂住,并缠住手、脚。

  当晚7点多,舒某打电话叫来一辆面包车,把沈某某装进一个大纸箱内,拖到了岳阳县公田殷某的老家。途中,舒某就在沈某某的小挎包中搜出700元现金和两张银行卡,沈某某早已吓得魂不附体,主动提出给他们一万元。殷某不同意,仍将沈某某双手用绳子吊起,逼迫她说出两张银行卡的密码。沈某某不同意,殷某就脱下沈某某的裤子,用蜡烛烫她的大腿内侧。无奈,沈某某只好说了两张银行卡的密码,但只有一个密码是真的。

  之后,舒某和殷某依次强奸了沈某某。凌晨两点多,舒某到ATM机上取出700元现金,而另一张卡因为密码错误,取款未遂。3月10日,绑架事件被当地村民发现,两人又把沈某某转移到舒某家中。11日上午,舒某逼迫沈某某给家人打电话,让他们把钱打进舒某的账户。期间,殷某和舒某不断虐待沈某某,还强行跟她拍裸照并强奸她。直到收到沈父转来的108000元。当晚9点,两人终于放了沈某某。案发后,舒某退赔沈某某家属2万元。

  岳阳市检察院认为,舒某、殷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分别并处20年,罚款10000元。

  检察官说法:兔子不吃窝边草,连自己的店员都可以下毒手,可谓人性泯灭。多行不义必自毙,只要你想做犯法的事,就不要妄想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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