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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 个人缴费标准增4档

A-A+2014年8月27日09:30华声在线评论

  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获悉,从7月1日起,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此外,为配合城乡居民在明年实现全面并轨,从下半年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将增设到14个档次,参保人可自由选择。

  基础养老金上调为60元

  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调整。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或是年满60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

  省人社厅表示,这是我省自2009年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第四次调整最低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增4档

  省人社厅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并轨制度在我省开始推行,到明年将实现合并。

  从下半年开始,年满16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年满60岁的参保人,可以不缴费,但须办理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3000元14个档次,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相比,增加了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4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省内转移不转个人账户

  省人社厅表示,并轨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年内统一结算。

  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记者 刘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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