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是广州一家化工公司的工人,2011年10月25日凌晨6:50,曹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该事故中曹某无责任。2012年7月,其单位所在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曹某死亡为工伤。
曹某所在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因为曹某当天上班时绕开了平日行走路线,选择尚未开通的道路行走,这才发生交通事故,而这条线路也非合理路线,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人社局回应,曹某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律合工伤维权中心法务专员刘丽芳评析】只要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是否完全开通,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曹某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地点位于其暂住地和单位住所地之间,属于曹某上班的合理路线内,时间亦属曹某上班的合理时间内,故而成立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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