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奖金”、“提成”似乎已经成为了人们节前的热点话题,大部分企业通常都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对上述工资如数发出,但为了“节流”而利用各种漏洞规避支出“提成”的企业也不在少数,基于此,甚至局长也加入了讨薪的行列。
日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某局长帮人讨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从侧面反映了现在劳动者维权难的社会现象,我们该如何在维权中掌握主动权呢?记者通过律合人力资源公司的信息平台处理的劳务纠纷得知,劳动者仅有维权意识还不行,还得注意将自己的维权意识上升到维权理念层面,才能“明哲保身”。
维权理念:手握“兵马”,临敌方能不惧
真实案例
2008年12月22 日罗某进入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经理工作,双方签订过期限为2008年12月22日至2011年12月22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3 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本人在职期间尚有销售提成17万余元没有结清,要求该公司支付。该公司辩称,罗某主张的所有销售项目并不是罗某自己独立负责,公司规定销售提成是要在财务核算出项目的成本及利润率,且必须在这些项目回款之后才可以领取项目销售提成,而罗某销售业绩为零,不符合领取销售提成的标准,故不同意罗某的请求。罗某表示其主张的所有提成项目均签有销售合同,并根据销售合同的标的计算销售提成,但销售合同均由公司保管,自己无法提供。该公司则表示申请人所主张的所有项目均未签订过销售合同。仲裁委员会认为罗某主张其所有销售项目均签有销售合同,并根据销售合同的标的计算销售提成,但罗某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所依据的销售项目的销售合同,且该公司表示罗某所主张的所有销售项目公司均未与之签订过销售合同,故罗某要求该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共计174958元的依据不足,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律合分析:
1、“销售提成”属性如何界定?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包含了计件工资,计件工资中包含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即销售提成。因此。“销售提成”是工资的一种。
2、“销售提成”如何约定?
商品经济社会中,“公民自治”已成为了一种趋势,如何与用人单位约定销售提成,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治”的内容。可能碍于一些面子,包括个人关系上面。所以很多东西都没有落到书面上。这样的话会给后续的一些,包括如何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以及维权方面,带来不小的障碍。因此为防止以后产生纠纷,最好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如何提成。
3、销售业绩如何证明?
用人单位有时候虽承认双方之间存在提成约定,但以劳动者并未做出销售业绩为由拒绝支付提成。而劳动者常常不能举证证明哪些销售额应记在自己名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本案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的销售合同,而公司方由予以否认签过销售合同的,其不利后果自然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时,可以申请通过财务审计的方式,来查明是否发生事实上的交易行为,以及是否实际回款等,以弥补自身举证不足的缺陷,在要求回款时,明确回款性质。
4、用人单位应如何协助诚信履行合同?
用人单位有义务事先明确提成制度,并确保提成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不会产生歧义,比如要明确员工自主开发客户与公司既有客户资源的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提成比例;对于多人参与的项目,要明确不同参与者之间的提成比例,以免日后发生争议。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属于帝王条款,在商业经济发展中,更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金身名片”。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调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书面协商一致,可以调岗、调薪。而法律对于变更的刚性规定及企业管理灵活性要求存在着矛盾。企业调薪可能是由于自身业绩的增长速度低于或者超过预期,但是劳动者却关注自身的利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能否调薪,怎样调薪,首先要处理好自身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昨天,长沙市一个建材公司的高管就因为年终的巨额提成,被老板提前辞退,然后来我们律合人力资源公司法务部寻求帮助。因此,不只是底层劳动者,处于企业高层的管理人员也必须加强法律意识。 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本来就是相对弱势的一方,更容易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拟或因为某些岗位的特殊性而被侵权。春节临近,节前因在该种因销售业绩而获取提成的劳动纠纷中,尤其要注意把自己与用人单位的销售提成合同预留一份在自己手中,防止证据丢失而导致经济损失,所谓的“防人之心不可无”就是这个道理,切莫事后诸葛,造成损失。
其他一些建议:劳动者应该在平时注意搜集、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单位制定的提成制度;单位出具的书面提成承诺;尽可能作为单位授权代表在销售合同上签字并将销售合同复印留底;保留参与客户开发、谈判、签约、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书面证据,等等。此外,一旦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提成,要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以免错过仲裁时效。(刘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