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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建房新规规定12层住宅不得少于2台电梯(2)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2012-02-25 08:56:46

  提醒

  建房子还有哪些新规定

  1、间距: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间距控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2、日照:新建的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及拟建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退让对等原则做日照分析确定。

  3、阳台:重要地段及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阳台设计应尽可能规整并按内凹阳台设计,临街面阳台应封闭;外形设计宜采用公建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手法。

  4、车位:项目配建的地下车库停车位不得低于规定配设停车位总量的80%。幼儿园及小学按1个/班、中学按1.5个/班的标准配设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

  5、空调板: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

  6、宽度:50米及以下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不得超过70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不得超过60米。

  7、商业: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确需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8、层高: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应小于3.0米,高层不应小于4.0米,架空开放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建筑楼层部分设置的共享空中花园,应靠外墙设置,架空高度不得小于三个标准层高,且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连通,开敞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封闭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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