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竣工之日或出具之日1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职工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自结清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结清之日至上次提取时间内(不超过2年)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贷款条件的调整包括:职工在长沙市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据之前政策,这个时间必须要1年以上。同时,职工由于工作 变动,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沙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的,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长沙市后,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 缴存证明合并计算。(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