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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出台17条“好干部”细则

A-A+2014年8月30日08:22长沙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姚倩)省委近日出台《关于全面贯彻好干部标准强化正确用人导向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结合湖南实际,省委从如何识别好干部、选拔好干部、培养好干部三方面作出17条规定。

  《决定》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促进科学发展的考核评价导向,针对如何识别好干部,要求突出考评重点,改进考评方式,强化群众评价。发挥群众在干部考评中的主体作用,加大普通群众的评价权重,采取满意度系数方法,形成群众对干部评价的综合指数,建立民调平台,定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民意调查,让群众在干部使用中有发言权、监督权,促使干部将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

  如何让好干部脱颖而出?《决定》提出,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着力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不唯资历、台阶、身份,大胆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重点检测干部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适岗程度。改变不提拔就不推荐的做法,可结合届中考察、年度考核等工作,非定向民主推荐优秀干部,动态掌握近期可使用的干部名单。不简单以票取人,广泛听取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意见,听取纪委、巡视组等方面情况介绍,作为必要的民主程序,注意了解审计、信访等方面的反映,把好干部准确地选拔上来。

  《决定》就培养好干部提出具体措施,要求结合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实践锻炼,强化能力培训,要求每年组织省直单位与县市区互派县处级年轻干部挂职。有计划地选派后备干部、新任领导干部、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信访等部门挂职锻炼,努力营造培养选拔好干部的良好环境。

(原标题:省委出台17条“好干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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