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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党委纪委都要对承担的责任“签字背书”

A-A+2014年5月13日22:14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评论

  为切实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湖南省委日前制定下发《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

  《实施意见》强调,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反腐倡廉教育、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制度。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敢于亮剑,勇于担当。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经过5年努力,使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四风”问题得到治理,党风政风民风社风有明显好转;惩治腐败力度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腐败工作扎实开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得到完善,基本建成既体现中央要求又具有湖南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湖南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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