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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获通过

A-A+2013年12月26日08:23新华网评论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获通过

  “一号重点工程”再添指导性新规

  ·以“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为总目标

  ·4大块17项重点任务推进湘江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域岸线保护及生态保护

  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 冒蕞 贺佳)今天下午,湘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成为继《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之后,推进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的又一指导性文件。《方案》提出以“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为总目标,通过10年左右时间,努力打造湘江流域“山青、岸绿、河畅、水净”的优美环境。

  据省水利厅厅长詹晓安介绍,《〈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侧重于对湘江的保护,并围绕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域岸线保护和生态保护等方面明确了我省近期要推进的4大块、17项重点任务。

  在加强河道治理,增强河道防洪和航运安全保障方面,将重点推进流域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湘江航道系统治理,严格涉河项目行政审批,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等工作。

  在强化水资源保障,确保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方面,重点推进因地制宜新建一批重点骨干水源工程和骨干山塘、微型集雨工程,新增蓄水能力18.46亿立方米,全面解决流域内1339万列入国家规划内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优化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等工作。

  在推进生态治理和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方面,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采石等活动,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和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每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5平方公里;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大力开展生态公益林保护、退耕还林、湿地保护与恢复等,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湘江河流健康评价等工作。

  在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方面,将重点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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