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12月24日电(记者 陈文广)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6千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罪的数额标准,可追刑责。
“每到年关将近,某些不良雇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的报酬往往得不到兑现,严重影响了百姓民生和社会稳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在查办具体案件中由于入罪标准不明确,司法部门难以操作。
对此,根据湖南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
据介绍,湖南省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如下: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6千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的,为湖南省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这里所说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