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求寄件人完整准确填写物品信息,邮政企业最高将被罚5万元
根据《实施办法(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应当实行收寄、托运验视制度,对除信件以外的寄送、托运物品当场验视内件,要求寄件人、 托运人完整准确填写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寄送物品的名称、数量等。寄件人、托运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托运。至于发现邮寄、夹寄毒品 或非法邮寄、运输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未要求寄件人完整准确填写并如实记录或者保存寄件人、收件人信息、收寄物品信息,或者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一年,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疑似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