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一网讯(记者 聂晓君 通讯员 谭蕾)近日,澧县交警在“百日会战”行动中查获一起醉驾行为。醉驾男子在抽血检验前突然逃跑,但民警以呼气检测数据为证据照样将该男子刑拘。

  4月13日 19时,澧县交警在澧阳镇澧阳路与浦沅路交汇处对车牌为湘JJV**学的小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满脸通红且身上酒气明显。民警立即对驾驶人聂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场对聂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书》,并依法拖移其驾驶的机动车,扣留其驾驶证。随后,民警将聂某带至澧县公安局澧西派出所准备抽血检验。在抽血前,聂某以上厕所为由趁民警不备突然逃跑。民警当即通过警务通查到其电话号码,拨打却一直无人接听。民警根据聂某被扣机动车信息查询到其工作的驾校联系号码,进行电话问询。

 案件审问现场。澧县交警供图 案件审问现场。澧县交警供图
 对聂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执法记录仪截图 对聂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执法记录仪截图
被扣车辆和驾驶证。澧县交警供图被扣车辆和驾驶证。澧县交警供图

  次日,聂某迫于警方压力,主动到澧县交警大队自首。根据法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应以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目前,聂某因醉酒驾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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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别醉酒驾驶人以为只要想办法逃过血检,等完全醒酒后再自首,血检没有问题就可以逃避处罚。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依然可以成为刑事立案的证据。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碰触法律底线,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