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星城法律人今天中午发微博称:为了招揽生意,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某餐饮店未经允许,将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手持菜品”的照片,制作成了易拉宝式海报架,放在店面进行宣传。汪涵以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这家餐馆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并索赔80万元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今天上午,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坡子街某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汪涵的肖像、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汪涵财产损失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共计10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汪涵名誉侵权的诉求。

记者注意到,此次判决正是前不久(2015年11月3日)媒体报道过的“长沙坡子街湘水谣餐厅侵权案”——《汪涵被代言 餐馆老板称“他是我偶像”》,全文如下:

  汪涵被代言 餐馆老板称“他是我偶像”

  11月2日,长沙坡子街湘水谣餐厅,走廊内竖着韩国明星全智贤的广告牌招揽生意。

图片来源政法频道图片来源政法频道

  有些人喜欢刘德华,有些人喜欢郭富城,市民文先生的偶像是湖南本土明星汪涵。

  文先生在天心区坡子街开了一家名叫“湘水谣”的餐厅,他从网上下载了汪涵的照片,打印了很大一张挂在自己的店门口。这一挂,让文先生站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因未经允许将网上下载的汪涵照片放在自己的湘菜馆门口,餐厅老板文先生被起诉侵权。11月2日,汪涵起诉文先生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天心区法院一审开庭。汪涵的代理律师表示,文先生的这一举动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给汪涵本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要求文先生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文先生承认了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对于汪涵方面提出侵权长达10个月的说法提出否认,称“只挂了20天”。承办法官表示,侵权时间还有待进一步查明,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原告律师消费者冲着汪涵去,造成误导

  汪涵代理律师、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洪提出,作为“湘水谣”主题餐厅的经营者,文先生未经汪涵本人允许,在店门口使用了汪涵的肖像,属于虚假宣传。

  杨洪说,去年年底,汪涵的朋友去到这家“湘水谣”餐厅用餐,发现了这个现象。随后,汪涵方面与之进行过一次沟通,但对方仍未停止侵权,于是才在今年8月底决定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相应赔偿。

  “他可能是觉得通过这种违法的手段可以带来利益,或者说钱来得比较快吧。”杨洪说,文先生的这一举动不仅形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也给广大消费者和公众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造成了误解。“已经有消费者提出他们之所以去这家餐馆,就是因为看到了汪涵做的广告,但去吃了之后觉得跟他们想象中应有的水平相差很远。”杨洪提出,目前已经掌握了这类证据,给汪涵的整体社会评价造成了影响。

  杨洪介绍,肖像权是汪涵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这次走法律途径,就是想这种侵权行为得到遏制。”对于此次起诉要求的赔偿数额,杨洪表示“暂时不公开”。“要求不高,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赔偿并不是汪涵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法律使这种滥用肖像的违法行为得到遏制。”

  被告店家只是喜欢汪涵,没想到因此吃官司

  站在被告席上,餐厅老板文先生说:“我只是喜欢他(汪涵),在餐厅门口挂了他的照片,没想却吃了官司。”

  文先生经营的餐厅位于天心区坡子街内,店内面积有200多平方米。“我就是一个小店子,又没什么名气。”文先生说,将汪涵的照片挂出来,只是“无意间冒出来的一个想法”:“就跟很多人喜欢刘德华、郭富城一样,汪涵是我偶像,就挂了一个头像摆在店门口。”

  陪同文先生出庭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他们介绍,汪涵确实是文先生的偶像,“他房间里都贴了好多汪涵的照片。”他们说,挂在餐馆门口的汪涵照片是在网上随便下载的一张图片,“没有意识到会扯上法律,还吃上官司。”

  在庭审现场,文先生承认了自己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对于汪涵代理人提出的侵权时间长达10个月的说法提出了否认,称自己只挂了20天就把照片撤掉了。当天,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承办法官介绍,未经当事人许可,将其肖像做了一种商业用途,从事营业性活动,文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门店回访

  不知道是韩国女明星,觉得好看就用了

  11月2日中午,天心区坡子街内。记者找到了这家名叫“湘水谣”主题餐厅,发现店门口汪涵的照片已经不见了。在一个大红色的竖形广告牌上,除了有该家餐厅的广告标语之外,还有韩国知名女明星全智贤身穿套装、端着一盆菜的照片。

  之后,记者进入这家餐馆,在一处过道左拐处也发现了一幅全智贤端着一盆菜的照片。

  一名自称是店长的女子介绍,餐馆并没有使用明星做广告,也没有形象代言人。

  对于店门口贴有韩国女明星的照片,她称并不知对方是明星,“就是在电脑上看到了这个美女,觉得长得好看就(挂上了)。”此外,对此前使用汪涵照片的行为,她也表示否认,“没有摆过。”

  律师说法

  使用明星照片应注意范围和场合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介绍,构成侵害肖像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3。行为人使用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行为人是否真正达到了营利的目的)。

  文先生在自己经营的餐馆门口放置大家熟知且喜爱的明星汪涵的照片,可能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达到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的目的,这种行为明显具备上述侵犯肖像权的三个要求,涉嫌侵犯了汪涵的肖像权。

  刘明说,人人都有喜欢明星的权利,但这种喜欢和关注应该在法律的框架范围之内,“明星也有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在使用或收藏明星的照片、签名时,应注意使用的范围和场合,避免给自己喜爱的明星带来负面困扰,也避免因为侵犯明星权益与喜爱的明星对簿公堂。”

  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照片不构成侵权

  刘明介绍,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3。为记载和宣传特定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4。基于科研和教学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而使用其肖像;6。肖像权人授权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其肖像。

  (三湘都市报综合:@星城法律人、潇湘晨报、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