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肖瑛

  [判决结果]

  高空跳水砸中他人致人溺亡的蒋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最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案情回放]

  2016年8月22日中午,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井头湾村蒋某某与蒋某迎及同村的几人,到该村一处天然大井里洗澡。期间,蒋某迎站在离井面5米多高处的树枝上准备第三次跳入水井里时,蒋某某已爬至同一株大树上,站在离井面9米多高处的树枝上也准备往水井里跳,当时双方商量好:由蒋某迎先往水中跳,待其从水中出来后,蒋某某方可跳水。随后,蒋某迎跳入水井中,在其头部刚浮出水面准备游走时,蒋某某在未确定其是否离开,就以脚朝下头朝上的姿势从蒋某迎上方跳下。当蒋某某浮出水面后,方才得知蒋某迎未再浮出水面。事后经打捞,蒋某迎已溺水死亡。

  被告人蒋某某事后陈述,他当时跳入水中时感觉自己的脚踩到了一团软东西。经法医学鉴定,蒋某迎系钝性暴力作用致左股骨骨折后溺水死亡。案发后,蒋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蒋某迎家属的损失,取得了家属谅解。

  [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周小青说,被告人蒋某某高空跳水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水中人员安全,致其左股骨骨折后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应追究蒋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蒋某某主观方面为过失,主观恶性小。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夏日去清凉的天然井里游泳是人生一大乐事,但一定要注意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千万不能疏忽大意,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