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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故意使用假币 已被衡山警方拘留

2018年09月12日 09:24 衡山公安 

  外地女子汤某玲在衡山一药店内购药时发现守店面的老人年龄较大,汤某玲企图利用老人年老昏花,将手上的100元假币“用出去”。这样的行为可是违法的!汤某玲因使用假币被衡山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

  9月5日上午,衡山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一群众报警,称一女子在他家药店买药时使用假币。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经查:该女子名叫汤某玲,30岁,广东人,现居住在衡阳市。当天上午6时许,汤某玲从衡阳乘坐一辆面包车到衡山县新桥镇寻找门面做生意。抵达新桥镇街上后,汤某玲想起自己钱包里还有一张百元面额的假币,于是就想到找个药店买点药顺便将假币花掉。汤某玲在街上转悠了一圈,最后锁定了一个位置较为偏僻且看守店面的是老人的药店来实施她的“计划”。在选好药品后,汤某玲向老人支付药费。她从包里掏出了那张“百元大钞”交给了老人,老人在接过后也没有发觉,并且准备找零。就在此时,老人的儿子从里屋出来一眼就认出了汤某玲所持的100元纸币为假币,随后老人的儿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

  经银行工作人员鉴定,汤某玲使用的编号为B8D2381484的纸币为假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衡山警方依法对违法人员汤某玲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

  民警提醒:群众如果收到假币,应及时上缴至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明知是假币还继续使用假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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