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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男子网上辱骂交警 被依法行政拘留3日

2018年09月03日 10:21 衡阳县公安 

  原标题:关注丨衡阳县一男子辱骂交警被依法行政拘留

  衡阳县公安局9月3日讯 平时,小伙伴们都喜欢在社交媒体上晒晒美食、工作生活等内容,但是,可以任性到什么都可以发吗?答案是:NO!

  衡阳县某局公职人员陈某辉就是因为在网上辱骂交警,结果被行政拘留了。事情其实是这样的:

  9月2日,衡阳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通过网络辱骂衡阳交警的案件,违法行为人陈某辉(男,35岁)被处以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

依法查处

  9月1日晚上9点34分,衡阳县某局公职人员陈某辉在衡阳县某机关工作群发布一段视频(视频内容是“7.2”西湖山庄路段有关交警执法视频),并在群中发表辱骂“衡阳交警就是疯狗,特别是衡阳县的交警”等不当言论,还称:他们做了疯狗一样的事就不怕别人说。

  衡阳县公安局新闻舆情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该辱警言论后,及时通报给网安大队。次日上午,网安大队联合城西派出所依法传唤陈某辉到县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陈某辉陈述自己曾因交通违法被交警查处,因而心怀不满,于是通过网络发表辱骂衡阳交警的言论。

  经办案民警调查取证,陈某辉利用网络平台发表攻击交警言论,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已构成侮辱他人,依法决定对陈某辉执行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温馨提示以下这9种消息千万别发!

  网络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衡阳县微警提醒大家,以下信息千万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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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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