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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暴力:解读“失意群体”暴力行为(2)

来源:蓝心网2013年9月13日【评论0条】字号:T|T

  “失意群体”暴力表达

  天津、江苏、黑龙江等地公安机关人士分析近期案例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具备若干相同特质,可归纳为“三低三少”:经济收入低、权力地位低、社会声望低,人际交往少、流动机会少、疏导渠道少。

  “多是无业或没有稳定工作、长期被边缘化的‘失意群体’,逐渐滋生对自身、他人及社会的偏见。”专业人士从犯罪心理角度为犯罪人“画像”:

  一是颓丧无力感。行为人爆发极端暴力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也是对颓丧无力心理的弥补。例如,2011年集中发生的6起校园袭击案的嫌疑人,大多身处社会底层,学历不高、能力不强,对前途悲观失望,找不到改变现实的出路。

  二是相对剥夺感。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认为,个体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大多积蓄有怨恨心态,其实质是一种相对剥夺感,是受社会不公正对待所致的内心感受。相对剥夺感与反社会人格结合,经过长期淤积发酵,有可能产生对社会仇视的怨恨心态,导致行为人采取极端手段进行宣泄报复。

  三是社会抛离感。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人大多游离于社会体系之外,既缺乏单位的管理约束,也没有稳定工作和生活,有的行为人甚至与家庭互动的纽带都已断裂,与其他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互动的渠道少、频率低,心理上产生不被他人和社会认同的抛离感。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徐景波认为,“失意群体”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生存压力,其中一部分人会选择用极端暴力行为表达情绪,或造成他人痛苦,或引起社会关注。犯罪人多以周围熟人、特定报复群体、公共场所不确定人群为目标,短时间内造成大量伤亡及间接损害。

  从个人遭遇挫折到极端暴力犯罪,犯罪人往往也都有自身性格缺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通过对2000~2011年经媒体报道的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分析发现,犯罪人多数存有心理障碍,具体表现为缺乏挫折应对能力。

  不过,研究人员指出,社会对相关群体缺乏实质关怀,消极情绪疏导不畅,也值得各方面自我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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