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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司法12348:非婚同居无保障 法虽不禁维权难

来源:新浪湖南 2012-06-19 10:28:40

  浏阳市12348热线值班时连续接到两名女子电话求助,一位称四年前其与某青年男子相恋,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了四年,并生育一胎。在孩子满周岁那天,女子提出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不料遭到男子的拒绝。另一位诉称与一男子同居生活了近十年,并生育了子女,最近,男子有外遇,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该男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女子特致电浏阳市12348热线求助:如何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自己该如何维权?上述案例反映的就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非婚同居现象,法律对此如何规范?非婚同居者该如何维权,值得我们深思。

  浏阳市12348热线值班律师钟辉平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第一,非婚同居不是非法同居。非婚同居是指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但基于双方的自愿在一起不间断长期同居生活,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而非法同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无法律上的障碍,即是否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非婚同居是两个单身异性自愿组合同居生活,不会对他人婚姻构成威胁。第二,非婚同居不为法律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非婚同居不受法律限制。第三,非婚同居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特点。律师网上查询,现代生活中,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居人群不只局限于年轻男女,越来越多的离异中老年人也在不断加入这个行列。非婚同居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时尚。

  然而,非婚同居毕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不仅在道德层面与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观背道而驰,而且在法律层面也缺乏制度的保障。

  首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非婚同居者倘若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即使你再不愿意,也无法像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样在法庭上有说“不”的权利,并获得依法保障。

  其次,非婚同居者的财产纠纷也没有明确法律的规定,目前此类纠纷都是参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处理。虽然该解释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是在现行物权法以及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等法出台后,没有步入婚姻的殿堂的非婚同居者的诸多权利都被关在门外。比如同居期间以一方名字登记的房产,无法认定为共同财产;如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等等。

  其三,非婚同居者的孩子虽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是,非婚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为政策所不允。这就给孩子上户、就学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孩子的公民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正是因为非婚同居存在上述诸多法律风险,因此,近年来由于非婚同居导致的财产及小孩抚养等纠纷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亟待国家政府予以深度关注。

  故此,浏阳市12348律师提出以下两方面的建议:

  第一、呼唤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婚同居予以监管,使得非婚同居有法可依。同时,地方政府部门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情况下,应当加强此类行为的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加强全民法律、道德素养培养和文明行为规范,让广大人民群众认知法律、了解法律,让法律指引广大人民群众文明、理性生活。

  第二、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主动的学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避免盲目追求自由而忽视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学习法律懂得何所为,何不能为,理性处理非婚同居生活遇到的经济问题,譬如在向自己亲戚借钱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添置房产时在所有人一栏登记两人为共有人,等等。做到合法有效的防范风险,和谐相处快乐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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